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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適用範圍中適用簡易程式的情況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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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適用範圍中適用簡易程式的情況是什麼

一、刑事訴訟法適用範圍中適用簡易程式的情況是什麼

1、對依法可能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的公訴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人民檢察院建議或者同意適用簡易程式的。

這類適用簡易程式的案件必須同時具備三個條件:(1)依法可能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的案件。這類案件被告人的罪行及社會危害性都較輕。人民法院在審理前,要根據人民檢察院提供的證據材料,依據有關法律,對被告人的罪行及可能判處的刑罰作出判斷。在審理過程中,如果發現被告人罪行較重,需要判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法庭應終止簡易程式,按普通程式審理。(2)必須是案情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案件。(3)人民檢察院提出適用簡易程式的建議或者是人民法院認為需要適用簡易程式並徵得人民檢察院同意。

2、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適用簡易程式。

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是指刑法中規定的由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控告被告人的案件,包括侮辱、誹謗罪、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罪和虐待罪等。

3、被害人起訴的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這類案件是犯罪行為及其社會危害性都不嚴重的輕微刑事案件,並且被害人有足夠的能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證據,不需要人民法院進行大量的調查取證工作,適用簡易程式可以在保證辦案質量、正確運用法律的基礎上,及時、迅速地審結案件,解決糾紛,緩解社會矛盾,更好地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

二、刑事訴訟法關於適用範圍的法律規定

第十九條 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人民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發現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第二十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

(一)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案件;

(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第二十二條 高階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區、直轄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三條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國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四條 上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審判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下級人民法院認為案情重大、複雜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第一審刑事案件,可以請求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審判。

第二十五條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六條 幾個同級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審判。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審判。

第二十七條 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審判管轄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將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審判。

第二十八條 專門人民法院案件的管轄另行規定。

綜上所述,刑事訴訟法是程式法,是法院在審理刑事案件的過程中要遵守的相關程式規定,法院只有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式審理刑事案件才具有法律效力,否則審判結果是沒有法律效力的。刑事訴訟法規定了一些可以適用簡易程式的情況,即使是這樣也要符合相關程式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