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訴訟仲裁>訴訟管轄>

民事訴訟簡易程式的適用範圍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訴訟管轄 閱讀(1.04W)

民事訴訟簡易程式的適用範圍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民事訴訟簡易程式的適用範圍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42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本章規定。”

【解釋】本條規定了簡易程式適用範圍。

簡易程式是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的程式。該程式相對於普通程式來說,在起訴手續、傳喚當事人方式、審理程式以及審限等方面都做了簡化,可以說是一種簡化了的普通程式。

根據《簡易程式規定》規定:

第1 條基層人民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審理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本規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除外:

(一)起訴時被告下落不明的;

(二)發回重審的;

(三)共同訴訟中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人數眾多的;

(四)法律規定應當適用特別程式、審判監督程式、督促程式、公示催告程式和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式的;

(五)人民法院認為不宜適用簡易程式進行審理的。

第2條 基層人民法院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式審理的民事案件,當事人各方自願選擇適用簡易程式,經人民法院審查同意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式進行審理。人民法院不得違反當事人自願原則,將普通程式轉為簡易程式。

第3條 當事人就適用簡易程式提出異議,人民法院認為異議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不宜適用簡易程式的,應當將案件轉入普通程式審理。

綜上所述,就是關於民事訴訟簡易程式的適用範圍的相關法律規定的具體介紹。通過了解可知,簡易程式是相對普通程式而言的,換句話說就是在一些程式上做了簡化。雖然是簡化了的普通程式,但也是一套完整的法律程式。在一定程度上,簡易程式的適用範圍可以提高法院的訴訟效率,節省人力等,其發揮的作用是不容忽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