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行政>行政訴訟>

程式上民事訴訟哪些案件適用簡易程式

行政訴訟 閱讀(2.13W)

一, 程式上民事訴訟哪些案件適用簡易程式

程式上民事訴訟哪些案件適用簡易程式

一般來說,下列具體案件可以作為簡單民事案件適用簡易程式進行審理:

1、結婚時間短,對婚前財產、共同財產雙方當事人意見比較一致,爭議不大的離婚案件;結婚時間不長,當事人婚前患有法律規定不準結婚的疾病的離婚案件。

2、權利義務關係明確,雙方爭議不大,只是各執己見,在給付金額多少和何時給付上有爭議的追索贍養費、扶養費和撫育費的案件。

3、確認或變更收養、撫養關係,雙方爭議不大的案件。

4、借貸關係明確,證據充分和金額不大的債務案件。

5、遺產和繼承人範圍明確,遺產數額不大的繼承案件。

6、事實清楚、責任明確、賠償金額不大的損害賠償案件。

7、事實清楚、情節簡單、是非明確、爭議焦點集中、爭議金金額不大的其他案件。

當然,也有一些簡易民事案件不適用簡易程式審理,主要包括:

1、起訴時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

2、發回重審和按照審判監督程式再審的案件;

3、共同訴訟中一方或雙方當事人人數眾多的;

4、法律規定應當適用特別程式、督促程式、公示催告程式和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式的。

根據《民訴意見》、《關於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以及結合長期的審判實踐,一般認為簡單民事案件的標準應該是:

1、事實清楚,是指當事人雙方對爭議的事實陳述基本一致,並能提供可靠的證據,無須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即可判明事實,分清是非;

2、權利義務關係明確,是指誰是責任的承擔者,誰是權利的享有者,關係明確;

3、爭議不大,是指當事人對案件的是非、責任以及訴訟標的的爭執無原則分歧。這三個條件是互相聯絡的,應該同時具備才能視為簡易程式。

簡易程式的優點就是簡化了法律上的相關程式,對於問題的處理有著重要的意義,但是最為重要的就是自己需要學會合理的運用,避免自己時間以及金錢的浪費,但是在有關環節的組織上需要自己注意實際的需求,不能因為自己的盲目導致問題的處理無法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