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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權異議上訴的證據怎麼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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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權異議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依法提出該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的主張和意見。按我國法律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管轄權異議制度作為管轄制度的程式性救濟措施,對保障當事人訴權、保證管轄規則的正常執行和構建程式正義有著重要意義。對此,法官提醒:申請管轄權異議,需要提交相關的證據證明,如若在規定期限內無法提供證據,法院將作出裁定,予以駁回。
當事人可提供在經常居住地一年以上的證明,比如暫住證、租房或購房合同、經常居住地用人單位證明、居住地居委會證明等,或者證明法院無管轄權的證據都可以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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