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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權異議怎麼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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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權異議怎麼上訴?

管轄權異議是一種在民事訴訟活動中出現管轄錯誤時的一種法定糾錯機制,被告可以在收到起訴書副本後向受理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隨即,受理法院會對管轄權進行審查,產生管轄權裁定,而管轄權裁定的上訴即是一種對法院裁定的有一種糾錯機制。本文介紹管轄權異議怎麼上訴

1、管轄權異議裁定可以上訴嘛?

《民事訴訟法》第140條規定,對人民法院就管轄權異議所作的裁定,當事人可以提出上訴。對駁回管轄權異議的裁定可以上訴。

2、管轄權異議裁定可以上訴的原因。

當事人不僅對駁回管轄權異議的裁定利益上訴,而且對移送管轄的裁定也有權上訴。其理由是: (一)有立法根據。 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審查後作出兩種處理,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對法院管轄權異議所作的裁定不服,可以上訴,並沒有規定只有駁回的可以上訴。如果僅限於駁回的裁定可以上訴,就等於剝奪了以審中沒有提出管轄權異議當事人的上訴權,不利於當事人訴訟權利的平等保護。所以對移送和駁回這兩種裁定,當事人都可以上訴。 (二)從實際需要來看,也應當賦予當事人對移送管轄裁定的上訴權。 在審判實踐中,人民法院無論依職權還是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將案件移送,移送管轄都有可能發生錯誤。賦予當事人對移送管轄的裁定有上訴權,不僅可以使錯誤的移送至移送前得到補救,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而且便於在同一法院和同一上訴審理程式中一併解決有關管轄權異議問題,符合訴訟的“兩便”原則和經濟原則。

3、管轄權異議裁定怎樣上訴?

對人民法院就管轄權異議所作的裁定,包括駁回裁定和移送裁定,當事人如果不服,可以在裁定書送達後10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上級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後,應當依法進行審理,並作出終審裁定。當事人在第二審人民法院確定案件的管轄權後,或對一審裁定逾期未上訴的,應自覺按照二審或一審生效所確定的管轄法院參加訴訟。如如果當事人不按要求參加訴訟,人民法院可以按民訴法有關規定處理。

本文邏輯清晰,首先從法律規定的角度告訴大家,我國現在的法律規定了管轄權異議上訴制度,並且對此制度有著詳細且嚴格的程式要求;再者,解釋了管轄權異議上訴的法理基礎和現實基礎;最後,告知大家管轄權異議怎麼上訴。當然,管轄權異議上訴已經進入訴訟程式,因此,在此之前選擇合適的訴訟律師將關係著您的切身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