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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責任法對網路侵權責任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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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侵權責任法》對網路侵權責任的規定是什麼?

侵權責任法對網路侵權責任的規定是什麼?

《侵權責任法》目前在我國已經被廢止不再執行,按照《民法典》中的規定對網路侵權責任的規定是:利用資訊網路侵害他人姓名權、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等人身權益引起的糾紛案件。網際網路的興起,也滋生了不少新型的侵權行為,這就是利用網際網路實施侵權行為,包括對他人姓名權、名譽權、肖像權等等的侵犯。對此,我國制定了相應的規定,在網際網路上保護公民的權利。

二、網路侵權行為有哪些?

網路使用者利用網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大體可以分為以下幾種型別:

(一)是侵害人格權。主要表現為:

1.盜用或者假冒他人姓名,侵害姓名權;

2.未經許可使用他人肖像,侵害肖像權;

3.發表攻擊、誹謗他人的文章,侵害名譽權;

4.非法侵人他人電腦、非法擷取他人傳輸的資訊、擅自披露他人個人資訊、大量傳送垃圾郵件,侵害隱私權。日益發達的網路在一定程度上對於社會不文明、不道德現象起到了譴責的作用

對於此種侵犯他人民事權益的行為,網友和網站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二)是侵害財產利益。基於網路活動的便捷性和商務性,通過網路侵害財產利益的情形較為常見,如竊取他人網路銀行賬戶中的資金,而最典型的是侵害網路虛擬財產,如竊取他人網路遊戲裝備、虛擬貨幣等。

(三)是侵害智慧財產權。主要表現為侵犯他人著作權商標權:

1.侵犯著作權。如擅自將他人作品進行數字化傳輸,規避技術措施,侵犯資料庫等。

2.侵犯商標權。如在網站上使用他人商標,故意使消費者誤以為該網站為商標權人的網站,惡意搶注與他人商標相同或相類似的域名等。

隨著我國社會的不斷髮展的進步,網際網路對於資料和資訊的傳播起到了非常大的作用,這其中很多不發分子利用網際網路的便利條件以非法的手段侵犯其他公民的合法權益的行為視為構成了網路侵權的犯罪行為,並且將會對犯罪嫌疑人進行相應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