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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域名侵權的司法解釋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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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於域名侵權的司法解釋是什麼?

關於域名侵權的司法解釋是什麼?

1、《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二條 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

第五條 經營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當手段從事市場交易,損害競爭對手:

(一)假冒他人的註冊商標;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

2、《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四條規定:“認定被告註冊、使用域名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應具備以下四個要件:

(一)原告請求保護的民事權益合法有效;

(二) 爭議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構成對原告馳名商標的複製、模仿、翻譯或者與原告的註冊商標、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關公眾的誤認;

(三)被告對爭議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權益,也無註冊、使用該域名的正當理由;(四)被告對爭議域名的註冊、使用具有惡意。”

3、《中國網際網路絡域名管理辦法》

第三十一條 域名註冊資訊發生變更的,域名持有者應當在變更後三十日內向域名註冊服務機構申請變更註冊資訊。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四條 人民法院審理域名糾紛案件,對符合以下各項條件的,應當認定被告註冊、使用域名等行為構成侵權或者不正當競爭:

(一)原告請求保護的民事權益合法有效;

(二)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構成對原告馳名商標的複製、模仿、翻譯或音譯;或者與原告的註冊商標、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關公眾的誤認;

(三)被告對該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權益,也無註冊、使用該域名的正當理由;

(四)被告對該域名的註冊、使用具有惡意。

第五條 被告的行為被證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具有惡意:

(一)為商業目的將他人馳名商標註冊為域名的;

(二)為商業目的註冊、使用與原告的註冊商標、域名等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與原告提供的產品、服務或者原告網站的混淆,誤導網路使用者訪問其網站或其他線上站點的;

(三)曾要約高價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該域名獲取不正當利益的;

(四)註冊域名後自己並不使用也未準備使用,而有意阻止權利人註冊該域名的;

(五)具有其他惡意情形的。

被告舉證證明在糾紛發生前其所持有的域名已經獲得一定的知名度,且能與原告的註冊商標、域名等相區別,或者具有其他情形足以證明其不具有惡意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認定被告具有惡意。

第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域名糾紛案件,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以及案件的具體情況,可以對涉及的註冊商標是否馳名依法作出認定。

二、域名侵權怎樣承擔責任

網路使用者、網路服務提供者利用網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網路使用者利用網路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路服務提供者採取刪除、遮蔽、斷開連結等必要措施。網路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路使用者承擔連帶責任。

網路服務提供者知道網路使用者利用其網路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路使用者承擔連帶責任。

“侵權內容網頁地址”指權利人提出的侵權作品所在的具體網路地址。即瀏覽器頂部地址框中顯示的資訊。

“侵權內容”指權利人認為侵犯其資訊網路傳播權或者刪除改變其權利管理電子資訊的作品。

綜上所述,在面對域名被侵權的情況時首先可以查閱這方面的法律資料。域名侵權的這一違法行為要受到法律的約束和制裁,因此在註冊域名和商標時需要注意不能註冊和已有商標相同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