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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傳銷罪的司法解釋是什麼?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2.04W)

一、關於傳銷罪的司法解釋是什麼?

關於傳銷罪的司法解釋是什麼?

關於傳銷罪的司法解釋是:

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蔘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組織,其組織內部參與傳銷活動人員在三十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的,應當對組織者、領導者追究刑事責任。

二、關於傳銷活動有關人員的認定和處理問題

下列人員可以認定為傳銷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

(一)在傳銷活動中起發起、策劃、操縱作用的人員;

(二)在傳銷活動中承擔管理、協調等職責的人員;

(三)在傳銷活動中承擔宣傳、培訓等職責的人員;

(四)曾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一年以內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受過行政處罰,又直接或者間接發展參與傳銷活動人員在十五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的人員;

(五)其他對傳銷活動的實施、傳銷組織的建立、擴大等起關鍵作用的人員。

以單位名義實施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犯罪的,對於受單位指派,僅從事勞務性工作的人員,一般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三、關於“騙取財物”的認定問題

傳銷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採取編造、歪曲國家政策,虛構、誇大經營、投資、服務專案及盈利前景,掩飾計酬、返利真實來源或者其他欺詐手段,實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規定的行為,從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繳納的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的費用中非法獲利的,應當認定為騙取財物。參與傳銷活動人員是否認為被騙,不影響騙取財物的認定。

總所周知,傳銷是一種國家大力打擊的犯罪行為,傳銷對於公民的人身自由以及財產安全都有著極大的隱患和威脅。在構成傳銷罪的認定過程中,需要從構成傳銷的幾個方面進行分析。對於傳銷罪的司法解釋非常的明確清晰,大家一定要擦亮雙眼,千萬不要踏入傳銷的沼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