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刑事犯罪辯護>

關於非法集資追贓的司法解釋是什麼?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2.79W)

一、關於非法集資追贓的最新司法解釋是什麼?

關於非法集資追贓的司法解釋是什麼?

關於非法集資追贓的最新司法解釋是《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條:關於涉案財物的追繳和處置問題規定:查封、扣押、凍結的涉案財物,一般應在訴訟終結後,返還集資參與人。涉案財物不足全部返還的,按照集資參與人的集資額比例返還。

該《意見》第八條:關於跨區域案件的處理問題規定:跨區域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在查清犯罪事實的基礎上,可以由不同地區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分別處理。對於分別處理的跨區域非法集資刑事案件,應當按照統一制定的方案處置涉案財物。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規定處置涉案財物,構成瀆職等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司法實踐中,我國刑事追贓制度存在以下幾個比較突出的問題:

1、刑事追贓缺少制度制約。刑事追贓在我國刑事訴訟過程中沒有得到應有的重視,這是“重刑輕民”思想的反映,刑事訴訟仍然側重於打擊犯罪,司法機關並沒有足夠的追贓動力,亦沒有完整的追贓制度予以保障。

2、司法資源配備不能適應追贓需要。刑事追贓的過程不可避免地要適用大量民事方面的法律規範對贓款贓物的權屬、性質、範圍等內容進行界定,刑事司法人員相關專業能力的不足是我國刑事追贓制度執行過程中存在的瓶頸之一。

3、刑事追贓程式執行封閉。追贓程式的封閉性突出表現在角色缺位。在公民的權利意識日益增強的今天,權益保護應當放到與打擊犯罪一樣重要的位置看待,制度設計上應當賦予被害人、相關利害關係人參與途徑和方式,增強追贓程式的公開性和透明度,體現原則性和靈活性的完美結合。

4、刑事追贓缺少監督制約。刑事訴訟過程中,公、檢、法三家都有追贓的責任和義務,但是無監督的責任等於無責任,責任監督制度不完善也是追贓效果不佳的主要原因。

二、追贓制度的特點

1、利益恢復性。利益恢復性與權利救濟性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是刑事追贓制度的基本屬性。任何人包括被害人均不能從違法行為中獲益,對一切違法行為所獲得的任何利益包括衍生利益,都應當予以追繳或責令退賠,以儘量恢復到利益被侵害前的狀態,所以,刑事追贓主要是利益恢復,不具有懲罰性。

2、民事責任刑事化。犯罪嫌疑人非法佔有被害人財產的行為的本質是民事侵權行為,法律將其中部分嚴重侵犯他人財產權的行為規定為犯罪行為之後,改用追贓手段予以救濟,這是刑事化的民事責任,追贓制度的執行不能完全脫離民事責任追究制度的土壤。

3、程式執行的強制性。刑事追贓程式的強制性是民事責任刑事化的必然結果。追贓是相關機關的法定責任,並不是應申請的行為,追贓過程與刑事訴訟過程同在。

在當代社會非法集資的話,必然會涉及到一個錢財方面的處理問題,而國家將相關的非法集資的贓款追繳之後,如果有受害人的話,那麼這些錢財必須要返還給這些受害人才能夠保證他們的利益不能夠受到損失,其次就是再按照規定來進行一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