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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醉駕司法解釋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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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醉駕司法解釋是什麼?

一、關於醉駕司法解釋是什麼?

1、準確適用法律,依法嚴懲醉酒駕車犯罪

刑法規定,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行為人明知酒後駕車違法,醉酒駕車會危害公共安全,卻無視法律醉酒駕車,特別是在肇事後繼續駕車衝撞,造成重大傷亡,說明行為人主觀上對持續發生的危害結果持放任態度,且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對此類醉酒駕車造成重大傷亡的,應依法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2、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適當裁量刑罰

根據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醉酒駕車,放任危害結果發生,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應處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具體決定對被告人的刑罰時,要綜合考慮此類犯罪的性質、被告人的犯罪情節。危害後果及其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一般情況下,醉酒駕車構成本罪的,行為人在主觀上並不希望、也不追求危害結果的發生,屬於間接故意犯罪,行為的主觀惡性與以製造事端為目的而惡意駕車撞人並造成重大傷亡後果的直接故意犯罪有所不同,因此,在決定刑罰時,電應當有所區別。此外,醉酒狀態下駕車,行為人的辨認和控制能力實際有所減弱,量刑時也應酌情考慮。

被告人黎景全和被告人孫偉銘醉酒駕車犯罪案件,依法沒有適用死刑,而是分別判處無期徒刑,主要考慮到二被告人均系間接故意犯罪,與直接故意犯罪相比,主觀惡性不是很深,人身危險性不是很大;犯罪時駕駛車輛的控制能力有所減弱;歸案後認罪、悔罪態度較好,積極賠償被害方的經濟損失,一定程度上獲得了被害方的諒解。廣東省高階人民法院和四川省高階人民法院的終審裁判對二被告人的量刑是適當的。

3、統一法律適用,充分發揮司法審判職能作用

為依法嚴肅處理醉酒駕車犯罪案件,遏制酒後和醉酒駕車對4公共安全造成的嚴重危害,警示、教育潛在違規駕駛人員,今後,對醉酒駕車,放任危害結果的發生,造成重大傷亡的,一律按照本意見規定,並參照附發的典型案例,依法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

為維護生效裁判的既判力,穩定社會關係,對於此前已經處理過的將特定情形的醉酒駕車認定為交通肇事罪的案件,應維持終審裁判,不再變動。本意見執行中有何情況和問題,請及時層報最高人民法院。

綜上,法律對於醉駕,可以說是一種違法行為了,醉駕對他人造成的傷害往往要比對自己造成的傷害要大,這就擾亂了社會安全的治安,造成事故嚴重的情況將面臨更嚴重的處罰。所以,這更需要大家對自己的一種約束,做到沾酒不開車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