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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作品著作權侵權的法律責任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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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國網路作品著作權侵權案件主要可歸為三種情況:

網路作品著作權侵權的法律責任有哪些?

第一,以紙質媒體為代表的傳統媒體對網路的侵權,即將網上作品擅自下載並發表在傳統媒體上;

第二,網路對網路的侵權,即發表在一個網站上的作品被另一個網站擅自使用;

第三,網路對傳統媒體的侵權,即未經作者許可,擅自將傳統媒體上發表的作品在網站上傳播而引發的糾紛

根據《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網路服務提供者承擔法律責任的具體情況包括:

1、網路服務提供者參與侵權行為。網路服提供者通過網路參與了他人侵害著作權的行為,或者通過網路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網路服務提供者構成共同侵權,根據《民法通則》第130條的規定,應承擔連帶責任。

2、網路服務提供者故意不移除侵權內容。根據《民法通則》第130條的規定,提供內容服務的網路服務提供者,明知網路使用者實施了侵害他人著作權的行為,或者在著作權人提出了確有證據的警告後,仍然不採取技術措施移除侵權內容的,提供內容服務的網路服務提供者構成共同侵權,應承擔連帶責任。

3、網路服務提供者拒絕提供侵權人的網路註冊資料。著作權人索要侵權人的網路註冊資料時,應出示其身份證明、著作權權屬證明以及侵權情況證明,不能提供上述證明的,視為未提出索要請求。著作權人發現網路著作權侵權資訊的,可以要求網路服務提供者向其提供侵權人的網路註冊資料,如果網路服務提供者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的,應當根據其過錯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