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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惡意搶注異議時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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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標惡意搶注異議時限是多久?

商標惡意搶注異議時限是多久

法律依據:

《商標法》第三十條 對初步審定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任何人均可以提出異議。公告期滿無異議的,予以核准註冊,發給商標註冊證,並予公告。

《商標法》第三十一條 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當被強注的商標核准註冊時,可以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爭議,撤銷被強注的商標。

法律依據:

《商標法》第四十一條 已經註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或者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的,由商標局撤銷該註冊商標;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註冊商標。

已經註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三十一條規定的,自商標註冊之日起五年內,商標所有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註冊商標。對惡意註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時間限制。

除前兩款規定的情形外,對已經註冊的商標有爭議的,可以自該商標經核准註冊之日起五年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裁定。

商標評審委員會收到裁定申請後,應當通知有關當事人,並限期提出答辯。

二、商標權的內容有哪些?

商標權的不是以實物形態存在的,是法律規定的一種權利,一個完整的權利包括了使用、收益、處分。商標權的內容包括了使用權、許可權、禁止權、轉讓權等。

1、使用權。

商標權的享有者對商標有使用的權利,商標的專用性體現在商標是一種象徵,商標的使用方式主要是直接使用於商品、商品包裝、商品容器,也可以是間接地將商標使用於商品交易文書、商品廣告宣傳、展覽及其他業務活動中。

2、許可權。

註冊商標所有人有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權利。商標使用許可關係中,許可人應當提供合法的被許可使用的註冊商標,監督被許可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被許可人應在合同約定的範圍內使用被許可商標,保證被許可使用商標的商品質量,以及在生產的商品或包裝上應標明自己的名稱和商品產地。

3、禁止權。

商標的專用性體現在排他性。商標所有人有禁止任何第三方未經其許可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的權利。禁止權的效力範圍大於使用權的效力範圍,不僅包括核准註冊的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還擴張到與註冊商標相近似的商標和與核定商品相類似的商品。

4、轉讓權。

註冊商標所有人可以自由地選擇處分商標權的方式,註冊商標所有人有將其註冊商標轉移給他人所有的權利。轉讓註冊商標,除了由雙方當事人簽定合同之外,轉讓人和受讓人應共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經商標局核准,並予以公告。未經核准登記的,轉讓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一般來說商標初審公告期的時間就是三個月,而且在這三個月之內任何人和企業都是可以提出異議的。三個月的時間從理論上來說已經足夠長,可是,還是有很多的人平時根本也不注重商標局釋出的相關公告資訊,導致於搶注一方,在核準註冊成功之後,想要申請撤銷商標權絕不是自己想的那麼容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