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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惡意搶注和搶注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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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惡意搶注和搶注的區別?

商標惡意搶注和搶注的區別?

認定依據

不能認定商標搶注行為的不正當競爭

在立法上,中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假冒他人的註冊商標;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璜,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在商品上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名優標誌等質量標誌,偽造產地,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的行為屬不正當競爭行為,但未規定商標搶注行為屬不正當行為。商標法實施細則規定: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以複製、模仿、翻譯方式,將他人已為公眾熟知的商標進行註冊的行為屬於以欺騙手段或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的行為。但是,何為“公眾熟知的商標”沒有認定標準,公眾熟知商標是否是馳名商標或知名商標,沒有法律標準和認定程式;能否從商標知名度的高低和廣告費用投入的多少來評判,缺乏法律依據,使大部分被搶注商標得不到法律應有的保護。

在理論上,有學者認為商標搶注行為是否屬不正當競爭行為很難認定,認為其只是合法但不合理 [2] 。理由是,搶注行為只具備不正當競爭行為的部分特徵。因為雖然搶注他人在先使用並已創出信譽的商標行為屬違反公認的商業道德和公平競爭原則,且獲得了不當利益的行為,但是這部分不當利益並不構成損害他人合法權益,因為法律並未規定他人在先使用某一商標而應得的權益受法律保護。另外,搶注行為並不是欺騙或不正當,因為對於商標實行註冊在先原則,你如果不先申請註冊,別人當然可以先申請註冊,並沒有排擠競爭對手,法律並未規定其為非法,所以判定搶注行為屬不正當競爭行為缺乏法律依據。

審查制度

取得商標專用權的審查制度不合理

中國註冊商標審查制度存在著不盡人意的地方。首先商標註冊申請人的條件過於寬泛。凡是領取到營業執照的任何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人合夥、個體工商戶都可申請商標註冊,而不問申請人是否已經從事生產經營,也不問申請的註冊商標是否與其所從事的經營活動相符。雖然商標法實施細則規定了商標註冊申請人必須是依法成立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人合夥、個體工商戶以及符合法律規定的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但是什麼樣的人對哪些商品或服務可申請商標註冊,法律沒有規定。從而導致申請註冊商標的商品或服務

與申請人的生產經營範圍不一致,造成申請人申請註冊的泛濫,使大部分註冊商標成為不依附於商品的“閒置商標”。其次商標註冊申請人的利益得不到充分保障。判定商標專用權歸屬,中國採用的是“在先申請原則”。商標法第三十一條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商標註冊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註冊的,初步審定並公告申請在先的商標。由於我國商標註冊的申請日期是以商標局收到申請人的註冊商標申請及相應的有關資料之日為準。所以商標法認定的申請日期,有時並不能正確顯示商標申請人的申請日期。例如,上海霞露日用品廠的“霞露”商標案,其商標註冊申請報送日期是1987年6月14日,但由於工商行政部門的工作延誤,商標局於1988年3月15日才收到申請,期間江蘇無錫美容品廠已於1987年12月30日申請並初步審定了“霞露”商標。使上海霞露日用品廠使用了將近5年的“霞露”商標,最終還是被他人搶注 [3] 。

商標保護

不利用國內馳名商標的創立與保護

中國是《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的成員國,該公約第6條第2款規定:各成員國應在本國法律允許的條件下,依法對構成商標註冊國或使用國主管機關認定在該國已經馳名的商標,予以保護,不管該商標是否註冊,也就是未註冊的馳名商標,也應加以保護。中國已加入該公約,負有履行

該公約的義務。在司法實踐中,一般依照《民法通則》第124條規定,對《巴黎公約》成員國國民的馳名商標被他人註冊,或被他人抄襲、模仿使用於同種或類似商品時,直接援引《巴黎公約》有關保護馳名商標的規定處理 [4] ,不管該商標是註冊商標還是非註冊商標。這就出現這樣情況,我國法律對國內商標只保護註冊商標,對國外商標則既保護註冊商標,又保護非註冊商標。在法律上形成外國商標的“超國民待遇”,使國內非註冊商標享受不到《巴黎公約》所賦予的權利。原因是我國只有註冊商標才能成為馳名商標。根據註冊原則,非註冊商標使用人沒有商標專用權,不受法律保護,任何人都可以搶注,這樣的商標如何馳名。因此,目前的商標專用權制度,不但不利於創立和保護國內馳名商標,而且與《巴黎公約》的要求也不一致。

認定依據

不能認定商標搶注行為的不正當競爭性

在立法上,中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假冒他人的註冊商標;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璜,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在商品上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名優標誌等質量標誌,偽造產地,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的行為屬不正當競爭行為,但未規定商標搶注行為屬不正當行為。商標法實施細則規定: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以複製、模仿、翻譯方式,將他人已為公眾熟知的商標進行註冊的行為屬於以欺騙手段或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的行為。但是,何為“公眾熟知的商標”沒有認定標準,公眾熟知商標是否是馳名商標或知名商標,沒有法律標準和認定程式;能否從商標知名度的高低和廣告費用投入的多少來評判,缺乏法律依據,使大部分被搶注商標得不到法律應有的保護。

在理論上,有學者認為商標搶注行為是否屬不正當競爭行為很難認定,認為其只是合法但不合理 [2] 。理由是,搶注行為只具備不正當競爭行為的部分特徵。因為雖然搶注他人在先使用並已創出信譽的商標行為屬違反公認的商業道德和公平競爭原則,且獲得了不當利益的行為,但是這部分不當利益並不構成損害他人合法權益,因為法律並未規定他人在先使用某一商標而應得的權益受法律保護。另外,搶注行為並不是欺騙或不正當,因為對於商標實行註冊在先原則,你如果不先申請註冊,別人當然可以先申請註冊,並沒有排擠競爭對手,法律並未規定其為非法,所以判定搶注行為屬不正當競爭行為缺乏法律依據。

審查制度

取得商標專用權的審查制度不合理

中國註冊商標審查制度存在著不盡人意的地方。首先商標註冊申請人的條件過於寬泛。凡是領取到營業執照的任何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人合夥、個體工商戶都可申請商標註冊,而不問申請人是否已經從事生產經營,也不問申請的註冊商標是否與其所從事的經營活動相符。雖然商標法實施細則規定了商標註冊申請人必須是依法成立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人合夥、個體工商戶以及符合法律規定的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但是什麼樣的人對哪些商品或服務可申請商標註冊,法律沒有規定。從而導致申請註冊商標的商品或服務

與申請人的生產經營範圍不一致,造成申請人申請註冊的泛濫,使大部分註冊商標成為不依附於商品的“閒置商標”。其次商標註冊申請人的利益得不到充分保障。判定商標專用權歸屬,中國採用的是“在先申請原則”。商標法第三十一條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商標註冊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註冊的,初步審定並公告申請在先的商標。由於我國商標註冊的申請日期是以商標局收到申請人的註冊商標申請及相應的有關資料之日為準。所以商標法認定的申請日期,有時並不能正確顯示商標申請人的申請日期。例如,上海霞露日用品廠的“霞露”商標案,其商標註冊申請報送日期是1987年6月14日,但由於工商行政部門的工作延誤,商標局於1988年3月15日才收到申請,期間江蘇無錫美容品廠已於1987年12月30日申請並初步審定了“霞露”商標。使上海霞露日用品廠使用了將近5年的“霞露”商標,最終還是被他人搶注 [3] 。

商標保護

不利用國內馳名商標的創立與保護

中國是《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的成員國,該公約第6條第2款規定:各成員國應在本國法律允許的條件下,依法對構成商標註冊國或使用國主管機關認定在該國已經馳名的商標,予以保護,不管該商標是否註冊,也就是未註冊的馳名商標,也應加以保護。中國已加入該公約,負有履行

該公約的義務。在司法實踐中,一般依照《民法通則》第124條規定,對《巴黎公約》成員國國民的馳名商標被他人註冊,或被他人抄襲、模仿使用於同種或類似商品時,直接援引《巴黎公約》有關保護馳名商標的規定處理 [4] ,不管該商標是註冊商標還是非註冊商標。這就出現這樣情況,我國法律對國內商標只保護註冊商標,對國外商標則既保護註冊商標,又保護非註冊商標。在法律上形成外國商標的“超國民待遇”,使國內非註冊商標享受不到《巴黎公約》所賦予的權利。原因是我國只有註冊商標才能成為馳名商標。根據註冊原則,非註冊商標使用人沒有商標專用權,不受法律保護,任何人都可以搶注,這樣的商標如何馳名。因此,目前的商標專用權制度,不但不利於創立和保護國內馳名商標,而且與《巴黎公約》的要求也不一致。

商標搶注和商標惡意搶注之間並沒有什麼太大的差別,一般是都是以營利性為目的,註冊他人在相關領域的商標,這就是我們所說的搶注商標,這種行為是非常不道德的,是否違法現在還有待一定的商權,但是這種行為非常不道德,我們一定要抵制這種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