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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認定商標被惡意搶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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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認定商標被惡意搶注?

如何認定商標被惡意搶注?

1、申請人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這是主觀要件

“惡意搶注”申請人是把他人已經使用的商標作為自己的商標提出申請,這種行為的本身,就已經侵佔了他人的勞動成果,如果註冊成功,無異於用合法的方式偷竊。更為嚴重的是一旦註冊成功,“惡意搶注”申請人成為合法所有人之後,即會利用其註冊商標的佔用權。

2、申請人採取了不正當手段,這是行為要件

不正當手段,是指商標註冊申請人以不合理或不合法的方式,在商標註冊申請書和提供的相關材料中不真實地填報了有關事項,但是對於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而言,不可能對申請書和相關材料的真實性作出審查。

3、註冊成功,這是客觀要件或事實要件

只有註冊成功,才會最終形成“惡意搶注”。如果在異議程式,被搶注人發現自己的商標被他人申請,即可提出異議,導致其註冊不成功,當然就談不上“惡意搶注”。

二、商標被搶注如何維權呢?

準備商標在先使用知名度、商標被惡意搶注的證明證據,在搶注商標的公告期內向商標局提出異議申請、遞交證明。若商標已經註冊完成,則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被搶注商標的無效宣告申請。當事人還可以走司法途徑,依據《商標法》及《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就搶注行為向有關人民法院起訴。

商標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中都有保護未註冊商標的規定,只是其保護物件需要達到一定的標準。

1、被搶注的商標需有一定的知名度;

2、搶注商標採用了不正當的手段,而非符合常理的不知情情況下的註冊;

3、需要在法定期限內提出商標被搶注的主張,否則相當於自動放棄自己的維權權利。

《商標法》第三十條 對初步審定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任何人均可以提出異議。公告期滿無異議的,予以核准註冊,發給商標註冊證,並予公告。

《商標法》第三十一條 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4、當被強注的商標核准註冊時,可以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爭議,撤銷被強注的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