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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如何界定商標惡意搶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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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如何界定商標惡意搶注?

應該如何界定商標惡意搶注

(一)申請人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這是主觀要件

“惡意搶注”申請人是把他人已經使用的商標作為自己的商標提出申請,這種行為的本身,就已經侵佔了他人的勞動成果,如果註冊成功,無異於用合法的方式偷竊。更為嚴重的是一旦註冊成功,“惡意搶注”申請人成為合法所有人之後,即會利用其註冊商標的佔用權,禁止他人使用原本屬於自己的商標或利用其處分權對被搶注者高價轉讓或高價許可使用該商標。如果這些目的不能達到,則會提起侵權之訴或向工商行政管理商門舉報並索取賠償。

現實的問題是,如何認定這一主觀要件的成立?我們不可能深入到申請人的內心世界,去了解他們主觀願望是否為了不正當利益而只能通過現象去剖析他的本質。哪些現象可以分析出來呢?一是看他註冊成功後是否自己使用,即用在自己的產品上,這種產品是否和被搶注人的產品屬同類或近似產品;二是是否對被搶注人高價轉讓或高價許可使用該商標;三是是否直接控告被搶注入侵權,並提出賠償請求。通過這幾方面的分析,如果“搶注”申請人註冊商標,主要不是自己使用,甚至自己並沒有產品,而後高價轉讓或向被搶注人提出賠償請求,我們便可以準確認定他的主觀目的,就是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

(二) 申請人採取了不正當手段,這是行為要件

不正當手段,是指商標註冊申請人以不合理或不合法的方式,在商標註冊申請書和提供的相關材料中不真實地填報了有關事項,但是對於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而言,不可能對申請書和相關材料的真實性作出審查。因此,認定不正當手段,只可能在異議程式或在以後的被搶注人申請撤銷該商標的程式中,由被搶注入提出證據,證明申請人採用了不正當手段。哪些是不正當手段呢?

1、申請人利用與他人同行的關係。中小型企業最容易成為被搶注的物件。因為中小型企業在向市場推出自己的產品時,往往並不是先註冊商標再推出產品,更多的是當自己的產品有一定影響後才註冊商標。

2、利用與他人曾經合作過的背景。作為合作者,他們是最清楚被搶注入的商標使用情況的,有的在合

作期間,即偷偷地把合作者的商標註冊為自己所有,有的則是在合作結束後,將合作者的商標搶先註冊。

3、同一區域內瞭解內情的其他人。利用其不同的條件和自有的優勢,如管理者、法律顧問、記者、商標代理人等,在進行新聞採訪或進行管理等工作過程中瞭解到經營者商標使用的情況,並能預見搶注該商標所帶來的利益而搶先註冊。

上述所列幾種不正當手段,共同之處在於他們剽竊他人已經使用但未來得及申請註冊的商標,在他們所申請註冊的商標上並未凝聚自己的智慧和創意,他們實質上採用了欺騙的手段,用合法的形式掩蓋不合法或不合理的本質,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

(三)註冊成功,這是客觀要件或事實要件

只有註冊成功,才會最終形成“惡意搶注”。如果在異議程式,被搶注人發現自己的商標被他人申請,即可提出異議,導致其註冊不成功,當然就談不上“惡意搶注”。事實上,在實踐中,很大一部分經營者並不知道自己的商標已經被他人申請註冊,即使在程式上有三個月的公告期,但這種公告並非所有經營者都能及時看見,往往直到搶注人成功註冊後,被搶注人才知道原本屬於自己的商標已被他人搶先註冊了。

只有同時具備以上三點構成要件的才會被認定為惡意搶注商標,但目前我國對惡意搶注商標比較缺乏可行性的法律監督機制,也正是因為內地惡意搶注商標所需要付出的違法成本太小,直到現在,惡意搶注商標還是比較普遍。發現商標被搶注,救濟途徑也是先向商標註冊局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