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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農村宅基地審批有哪些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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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農村宅基地審批有哪些規定?

近年來我國經濟不斷髮展,對於農村宅基地的確認也做出了許多新的規定,這對於農民多餘的土地安置有著非常重大的意義。許多人不瞭解關於農村宅基地審批的政策規定,不知道怎樣才能讓自身的土地作為農村宅基地審批,今天就由本站的小編為大家解答一下這個問題。

一、關於農村宅基地審批有哪些規定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戶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願的基礎上,可以採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保障農村村民實現戶有所居。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不得佔用永久基本農田,並儘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閒地。編制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應當統籌併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農村村民居住環境和條件。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稽核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贈與住宅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國家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依法自願有償退出宅基地,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盤活利用閒置宅基地和閒置住宅。 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關工作。”

農村宅基地審批有:

(一)、審批條件

1、無住房家庭。

2、多子女家庭,有子女已達婚齡,確需分居立戶(分戶後父母身邊須有一子女)。

3、因國家建設原宅基地被徵收的。

4、因自然災害或實施村鎮規劃、土地整理須要搬遷的。

5、原房屋破舊、宅基地面積偏小,需要新(擴)建的。

6、遷入農業人員落戶成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經集體經濟組織分配承包田,同時承擔村民義務,且原籍沒有宅基地。

7、因外出打工、上學、被勞動教養、服刑等特殊原因將農業戶口遷出,現戶口遷回後繼續從事農業生產勞動,承擔村民義務,且無住房的。

8、原本村現役軍人配偶,且配偶及子女已落實本村組無住房的。

(二)、審批部門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稽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農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規定》(市政府1989年39號令)第八條規定,村民建房,佔用原有宅基地、村內空閒地或其他非耕地的,經鄉(鎮)人民政府稽核,由區、縣人民政府批准。涉及佔用農用地的,按照國家法律規定由市政府或國務院批准農用地轉用。

(三)、審批程式

村民向所在村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村民委員會經過討論並公示後,報所屬鄉鎮政府,鄉鎮政府稽核後報所在區國土資源分局,區國土資源分局對申請的宅基地用地的土地型別和標準稽核後,報所在區縣政府批准。

(四)、申報材料

1、農村村民宅基地申請表;

2、農村村民戶口簿、家庭成年成員身份證件影印件;委託辦理的,提交授權委託書原件及委託人、受託人的身份證明;

3、申請人同意退出原使用的住宅用地並交由村委會或村集體經濟組織重新安排使用的承諾書(沒有舊住宅的除外);

4、村民代表大會的決議及公示證明材料;

5、《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根據《北京市村莊規劃建設管理指導意見(試行)》(市規發〔2010〕1137號)的相關規定,由鄉鎮政府核發);

6、法律、法規規定應提交的其他材料。

(五)、收費標準

依據我局行政許可事項“農村村民住宅用地批准”,該項許可不收取費用。

綜上所述,以上就是關於農村宅基地審批的相關規定,需要注意的是申請條件,在申報時要仔細對比自身情況,同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小編提醒,這項申報是不需要交納任何費用的,若是在申報過程中出現違法收費情況,可向相關部門舉報。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邵陽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