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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宅基地誰繼承有哪些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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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宅基地誰繼承有哪些規定

一、農村宅基地誰繼承有哪些規定

1.宅基地是村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的修建房屋的集體建設用地的權利,在申請的時候不需要繳納土地費用,是國家對村民的一種特殊福利,是不可以繼承的。但是村民在宅基地上建的房屋屬於村民的財產兒女是可以繼承的。

2.如果說你父母的宅基地由於外在因素倒塌的,宅基地上已經沒有房屋而且你的戶口已經轉移城市的,你是沒有繼承權的,村集體會收回宅基地。但是你父母的宅基地上的房屋還在,還可以居住和使用的,你可以繼承上面的房屋。

3.如果兒女的戶口還在本村集體經濟組織,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經批准後市可以繼承宅基地的。

4.如果兒女的戶口不屬於本村集體經濟組織,那就不符合申請條件,只能將房屋賣給本村符合申請條件的村民。

5.如果兒女的戶口不屬於本村集體經濟組織,也不願意賣的,房屋就不能進行翻建、擴建、改建,如果到人不能居住使用的時候,村集體經濟組織必須收回。

6.如果兒女的戶口屬於城市戶口的,按照不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處理。

二、農村宅基地繼承新政策

宅基地使用權作為土地使用權的一部分,歸當地的農村經濟組織(村委會)所有,但公民可以依法取得對宅基地的使用權。同時,我國農村宅基地還有一定的福利性質,農民一般無償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在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後,享有長期佔有、使用的權利。

法律規定宅基地由村民按戶申請使用,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權應屬於村民戶內家庭成員共同共有,農村建設用地使用權證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人只是家庭的代表人,其並不能獨佔宅基地使用權。

家庭成員對宅基地使用權享有平等的權利、承擔平等的義務,家庭成員之間對宅基地使用權沒有份額的劃分。在以戶為單位的家庭關係存續期間,家庭成員不得請求分割宅基地使用權。家庭個別成員的死亡,並不必然導致戶的消滅,也就不會產生宅基地使用權的分割問題,無法形成死亡人對宅基地使用權的個人份額。被繼承人死亡前,宅基地使用權並非其個人財產。宅基地使用權並非個人財產,自然不能作為遺產繼承

這類房屋相關的村民可以長期進行使用,家庭中的成員都應擁有這類房屋的使用權和相關的繼承權。這類人員應積極的按照我國的法律規定進行辦理,遞交相關的證明材料,由相關的土地管理部門和房屋管理部門進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