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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權糾紛案例的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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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權糾紛案例的處理原則

一說到,宅基地使用權糾紛怎麼處理,相信很多人都會不知所措吧。其實關於宅基地使用權糾紛怎麼處理是有很多法律知識和注意事項的,那麼宅基地使用權糾紛案例有什麼原則。下面,本站小編將會為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宅基地使用權糾紛怎麼處理的相關的法律知識。

宅基地使用權糾紛案例有什麼原則

【釋義】

宅基地使用權有廣義和狹義兩種概念。廣義的宅基地使用權包括城鎮宅基地使用權和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狹義的宅基地使用權僅指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從目前情況來看,城鎮宅基地使用權作為歷史遺留問題,現實中已經非常少見。所以《物權法》規定的宅基地使用權只是針對農村的宅基地使用權,即是農村居民因建造自有房屋而對集體所有土地的佔有、使用的權利。

宅基地使用權作為重要的用益物權,具有以下特點:

(1)宅基地的所有權歸集體。在我國,土地分別屬於國家和集體所有,而用於建造房屋的土地,也因所有權的不同而分為建設用地和宅基地,建設用地屬於國家所有,宅基地則屬於集體所有。

(2)宅基地使用權的主體是特定的農村居民。基於土地的有限性,雖然農村土地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但國家法律不允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任意改變土地用途。作為宅基地使用權的主體也只能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同時,特定的宅基地僅限於本集體經濟組織特定的成員享有使用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人員不能申請並取得宅基地使用權。這不僅是法律的規定,也是國家一項基本政策,如國務院辦公廳.1999年5月6日釋出的《關於加強土地轉讓管理嚴禁炒賣土地的通知》第2條第2款規定:“農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2004年12月24日,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也強調:“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

(3)宅基地使用權以建設住宅為主要用途。宅基地使用權人對宅基地僅享有佔有和使用的權利,原則上只能由宅基地使用權人利用宅基地建造住宅及附屬設施供其居住和使用,不能將宅基地使用權出賣或轉讓。比如,《擔保法》第37條即規定,宅基地的使用權不得抵押。

(4)宅基地使用權具有社會保障性質。農村村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基本上是無償的,或者只交納了很少的費用。

宅基地使用權只能由宅基地使用權人行使,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佔、損毀宅基地,因而宅基地使用權具有排他性。農戶在其依法佔有、使用的宅基地上可以建造房屋,種植竹木,建造各種生活生產設施,如有多餘房屋還可用於合法經營。宅基地使用權人可以將地上建築物以出售、贈與、繼承、遺贈的方式移轉與他人,宅基地使用權也隨之轉移,但宅基地使用權不得單獨轉移且不能用於抵押。農戶遷出、死亡或放棄宅基地使用權時,宅基地所有權人收回宅基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人所佔有的宅基地被國家依法徵用後,可取得補償。宅基地使用權人應依法使用所佔有的宅基地,不得違法擴大其面積也不得以出賣、贈與、土地使用權人股聯營等方式處分宅基地。

【管轄】

宅基地使用權糾紛應由宅基地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適用】

處理宅基地使用權糾紛的法律依據主要是《物權法》第152~155條、《土地管理法》第62條的規定。

【確定該案由應當注意的問題】

宅基地使用權是農村集體所有土地用以建設用途的主要方面,與土地承包經營權一樣也是農民安身立命的重要權利形態。因此,《規定》將宅基地使用權糾紛列為用益物權糾紛項下的第三級案由,凡是因宅基地使用權產生的糾紛,可以直接適用本案由。

宅基地使用權糾紛主要包括以下幾種:宅基地使用權轉讓糾紛、宅基地使用權使用糾紛、宅基地使用權侵權糾紛、宅基地使用權繼承糾紛、宅基地使用權消滅糾紛等。

以上就是小編整理的宅基地使用權糾紛案例有什麼原則的相關內容,希望會對大家有所幫助。只有具備一定的法律知識,才能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如果您還想了解宅基地使用權糾紛中的其他問題,可以諮詢我們本站網站的律師來獲得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