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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宅基地可以買賣嗎 | 有哪些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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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宅基地可以買賣嗎,有哪些爭議

農村宅基地是村民用於建房的土地,它的所有權屬於集體所有,村民僅僅享有使用權。那麼,宅基地可以買賣麼?很多人都不知道這個問題。下面,本站小編為您詳細介紹相關內容。

一、什麼是農村宅基地?

農村宅基地是僅限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符合規定的成員,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標準享受使用,用於建造自己居住房屋的農村土地。農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應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申請,並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張榜公佈。公佈期滿無異議的,報經鄉(鎮)稽核後,報縣(市)審批。經依法批准的宅基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應及時將審批結果張榜公佈。

二、買賣宅基地方面的房屋,是否連宅基地一起購買?

根據宅基地使用權隨房屋轉移的原則。農村房屋發生買賣、繼承、贈與等法律事由的,其所佔宅基地的使用權隨房屋所有權而轉移。

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中規定:“公民在城鎮依法買賣房屋時,該房屋宅基地的使用權應隨房屋所有權一起轉歸新房主使用。”關於辦理農村房屋宅基地使用權轉移手續問題,實踐中應注意掌握一個時間界限,即在1982年《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釋出之前,農村房屋買賣中宅基地使用權均隨房轉移,無須辦理批准手續;但自該《條例》之後,宅基地使用權須經過申請批准後方可隨房轉移。

未經審查批准,宅基地使用權不能隨房轉移給買方,房屋買賣亦無效,但買主可將房屋拆走。村民遷居或者拆除房屋後騰出的宅基地,由集體收回使用,另作統一安排。但在農村合法繼承的房屋,其宅基地使用權可以隨房屋所有權而轉移。

由上述內容可以看出,農村宅基地一般都是禁止買賣的。那為何社會上還會出現這麼多農村房屋或者農村宅基地買賣的現象呢?其中的原因有多種,關鍵還是我們的農民不懂法,缺少法律知識,我們的法律知識宣傳能力還不足。

三、已經進行的農村房屋買賣是否有效呢?

學者們對此有兩種不同的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理由是:

其一,根據《土地管理法》第62條及其他條款的規定,農村宅基地屬於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能享有宅基地使用權的必須是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且一戶只能享有一處。如果允許農村房屋出售給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人,將導致房屋項下的宅基地使用權一併轉讓,這勢必導致宅基地使用權享受主體的擴大化,違反《土地管理法》中關於宅基地使用權身份限制的規定。

其二,《土地管理法》第63條規定:“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如果農民的房屋允許自由買賣,就是將與房屋相連線的宅基地使用權作為標的物出賣了,實質上就是對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進行非農業建設,因而為該規定所禁止。

其三,1999年國務院辦公廳在《關於加強土地轉讓管理嚴禁炒賣土地通知》第二條第二款規定:“農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佔用農民集體土地建住宅,有關部門不得為違法建築和購買的住宅發放土地使用證和房產證。”

1、國務院辦公廳1999年釋出的《關於加強土地轉讓管理嚴禁土地炒賣的通知》,不是行政法規,不能作為認定合同無效的依據。

2、把《土地管理法》第62、63條結合起來分析,《土地管理法》的立法本意是,禁止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單獨轉讓,但在農村房屋所有權發生流轉的情況下,其項下的宅基地使用權轉讓並不禁止,只是出賣之後不可再申請宅基地而已。

3、所有權的佔有、使用、收益、處分四項權能中,最核心的權能是處分權,處分權是所有權的標誌。如果將農村房屋的處分權予以限制,則很難稱之謂對其房屋享有所有權了。

4、農村宅基地使用權隨房一體的可繼承性,決定了其權利享受主體的可變性。如果說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在原始取得階段是與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利緊密相連的話,那麼隨著一些法律事實的變化,其權利享受主體的身份將不是一成不變的,而是可以發生變動的。說明農村宅基地使用權享受主體限於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規定,僅僅是原始取得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時對享受主體的限制。

5、農村房屋轉讓後,新的房屋所有權人同時成為宅基地使用權的享有者,其法律意義僅在於特定位置、特定面積的農村宅基地使用權享受主體發生了變動。在權利屬性上,沒有動搖農村土地的集體所有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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