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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明宅基地買賣辦法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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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明宅基地買賣辦法是什麼?

不同地區對於當地的宅基地買賣有著不同的管理和規定,但是實際上還是要根據國家制定的法律為基準來結合實際情況進行補充。崇明宅基地買賣就屬於地方性的,要看崇明地區是如何規定的。下面就跟著小編一起來看一看宅基地買賣具體的操作實施辦法吧!

根據《崇明縣農村村民住房建設管理若干規定》、《土地管理法》、《房屋登記管理辦法》,目前崇明的宅基地是不可以私自出售的。

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也就是說農村房屋是可以買賣的(非法途徑,不受法律途徑保護),但出賣以後不得再重新申請宅基地。

但是,根據建設部《房屋登記管理辦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申請農村村民住房所有權轉移登記,受讓人不屬於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不予辦理。從這個規定可以知道,同一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的農村宅基地房屋是可以轉讓的。

宅基地的所有權屬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什麼是同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呢?

是以生產隊為單位?還是以村為單位?亦或是以鎮為單位?這個問題的判斷要根據集體土地的物權歸屬、發包主體等進行認定。而法院在案件審理過程當中,一般根據上海市高階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農村宅基地房屋買賣糾紛案件的原則意見》進行審判。

意見規定:

第一,對於發生在本鄉(鎮)範圍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的農村房屋買賣,該房屋買賣合同認定為有效。

第二,對於將房屋出售給本鄉(鎮)以外的人員的,如果取得有關組織和部門批准的,可以認定合同有效。

第三,對於將房屋出售給本鄉(鎮)以外的人員,未經有關組織和部門批准,如果合同尚未實際履行或者購房人尚未實際居住使用該房屋的,該合同應作無效處理。

第四,對於將房屋出售給本鄉(鎮)以外的人員,未經有關組織和部門批准,如果合同已實際履行完畢,且購房人已實際居住使用該房屋的,對合同效力暫不表態,實際處理中應本著尊重現狀、維持穩定的原則,承認購房人對房屋的現狀以及繼續佔有、居住和使用該房屋的權利。

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法律效力:宅基地

1、宅基地使用權不得單獨轉讓,有下列轉讓情況,應認定無效:

(1)城鎮居民購買;

(2)法人或其他組織購買;

(3)轉讓人未經集體組織批准;

(4)向集體組織成員以外的人轉讓;

(5)受讓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條件。

2、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轉讓人擁有二處以上的農村住房(含宅基地);

(2)同一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轉讓;

(3)受讓人沒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權分配條件;

(4)轉讓行為徵得集體組織同意;

(5)宅基地使用權不得單獨轉讓,地隨房一併轉讓;

以上為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實踐的指導---《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條文理解與適用--最高人民法院物權法研究小組編著,詳細問題可以查詢本地的省級地方立法。

按照國家規定,原則上宅基地是不能進行私自買賣的。看了以上文章關於“崇明宅基地買賣”,我們可以瞭解到,如果要進行宅基地的交易,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式和流程來辦理,符合交易的條件,才能具有真實的法律效力。我們在有相關宅基地買賣的需求時,一定要遵守法律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