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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死亡撫養費怎麼解決?

子女撫養 閱讀(3.04W)

當事人死亡撫養費怎麼解決?

一、當事人死亡撫養費怎麼解決?

當事人死亡的情況下,撫養費的訴訟應當終結,司法機關不再審理。一方當事人在訴訟中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法院應裁定中止訴訟。繼承人表明願意以繼承人的身份參加訴訟的,法院可以撤銷中止訴訟的裁定,繼續審理案件離婚案件一方當事人死亡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結訴訟,不再審理。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百三十七條的有關規定,應視具體情況分別處理:

(1)一方當事人在訴訟中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法院應裁定中止訴訟。繼承人表明願意以繼承人的身份參加訴訟的,法院可以撤銷中止訴訟的裁定,繼續審理案件。

(2)下列四種案件,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結訴訟,不再審理:

①原告死亡,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放棄訴訟權利的;

②被告死亡,沒有遺產,也沒有應當承擔義務的人的;

③離婚案件一方當事人死亡的;

④追索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以及解除收養關係案件的一方當事人死亡的。

二、《婚姻法》規定子女撫養費的標準

我國《婚姻法》第30條規定:“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雙方達不成協議或協議無效需由人民法院判決時,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應注意以下幾點:

(1)撫育費負擔數額。不直接撫養一方的給付標準,有固定收入的應為月總收入的20%--30%;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一般不超過月總收入的50%。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數額可按照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當然,如果有特殊情況,給付的比例可以適當調整。如果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則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7條規定: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2)撫育費給付期限。撫育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週歲為止。

(3)撫育費給付方法。撫育費應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付。

根據法律規定,如果一方在向司法機關訴訟請求撫養費的賠償時,另一方死亡的,司法機關應當終結此案,不再繼續審理,主要原因在於當事人已身亡,無法承擔相關的法律責任。這時候,主張撫養費賠償的一方可以根據遺產的相關情況來進行認定,因為子女是可以繼承父母的遺產的,具體情況應當據實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