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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房子被強拆的強拆損失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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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對於房子被強拆的強拆損失怎麼處理?

對於房子被強拆的強拆損失怎麼處理?

當我們提起程式法院審理賠償案件時,遵從合理賠償原則,為了保證公平,對拆遷戶的賠償不能低於之前的拆遷補償安置方案,總之應當綜合考慮保證公平性、一致性,保證拆遷戶的居住條件不能被降低,法院可組織調解,如果雙方還不能達成一致的,就要作出賠償決定。

賠償方式的要求是支付賠償和返還財產恢復原貌,房屋是依法拆除的,拆遷戶可以選擇評估之日的市場價補償,也可以要求產權置換的補償方式,根據賠償法的規定,以支付賠償金為主要方式,確保申請人得到公平公正的救濟,既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產權置換,最大限度的保障拆遷戶獲得國家賠償,這也就代表賠償法規定了賠償的範圍,不但是因為違法強拆造成的損失,還需要賠償拆遷戶所享有的房屋徵收安置補償,比如產權置換、搬遷費、過渡房等在內。

因違法強拆申請的賠償案件,為了維護民眾的合法權益,補償不能低於合法徵收所應得到的補償,徵收決定和補償支付時間較久的,市場價格發生變化,如果按照決定公告的市場價格給予補償,是對申請人不公平的,所以以判決時被拆房屋周邊類似房地產價格進行賠償。

因行政機關違反規定沒有公正或者清點物品清單,造成拆遷戶舉證困難的並且機關也無法證明損失的,法院可以在拆遷戶主張的情況下做出認定,因為強拆造成室內物品損失的,雙方都沒有證據證明的情況下,拆遷戶申請賠償應予以支援,法院根據拆遷戶提供的清單結合實際情況酌情處理。

二、 房屋強拆的法定程式是什麼?

1、先補償、後拆遷

房屋強拆程式的實施,除應當遵循“無補償則無徵收”的原則外,還應當遵循“先補償、後拆遷”的原則,否則,被拆遷人有權拒絕搬遷,行政機關也不能強制執行。換言之,在徵收補償工作完成前,仍應保障權利人對被徵收房屋的合法佔有權益,權利人未獲得安置補償前,不能實施強制拆除。之所以明確“先補償、後拆遷”原則,根本目的在於保障被拆遷人在房屋被徵收拆除後、獲得安置補償前的基本生活或生產經營條件。行政機關在強拆過程中沒有遵循上述程式,其強拆行為應當被確認違法。

2、強制執行應遵守法定程式

被拆遷人已經依法得到安置補償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安置補償時,行政機關若要實現強制搬遷和拆除,也必須按照法定程式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只有被拆遷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規定期限內又不搬遷的情況下,才能進入強制執行環節,由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行政機關在強拆過程中沒有申請法院執行,而是直接自行拆除,抑或沒有給被拆遷人留出複議或訴訟的期限,其強拆行為應當被確認違法。

3、強拆方式方法應當合法合理適當

行政機關對被徵收房屋實施強制執行時,應當注意方式、方法,嚴格按照徵收補償工作確定的拆遷範圍實施強拆,不能隨意擴大執行範圍,超範圍拆除;不能規避徵收程式,借拆違、危房名義實施強拆;不能實施野蠻強拆,損毀室內財產,侵害被拆遷人的人身財產權。行政機關在強拆過程中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其強拆行為應當被確認違法。

4、未登記建築的拆除

房屋徵收部門在徵收過程中應當對未經權屬登記的房屋提請有關部門進行認定和處理,結果公示後有異議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進行復核、處理。如果最終結果是違章建築,應當通過拆違程式依法拆除;如果最終結果是合法建築,應在完成安置補償之後依法拆除。

5、房屋組成部分的拆除

強拆行為不限於房屋主體結構的拆除,還包括門窗、牆面等房屋組成部分的拆除以及室內財產處置。在被徵收房屋未依法補償完畢的情況下,行政機關不能以拆除門窗、破壞牆體等方式逼迫搬遷。當事人對此可以提起確認強拆行為違法之訴。

如果遇到家裡面的房子被強拆了是可以去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相關的賠償的。國家是由對受害人進行賠償的法定義務的。房屋拆遷的法定程式是先補償、後拆遷、強制執行應該遵守法定的程式、強拆方式方法應該合理合法適當、未登記建築的拆除以及房屋組成部門的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