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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強拆的物品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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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於強拆的物品如何處理?

對於強拆的物品如何處理?

對於強拆的物品由強拆機關妥善儲存後交給當事人。在行政機關拆除違法建築時,首先,在實施強制拆除行為之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相關規定,書面催告、公告相對人在合理期限內自行拆除違法建築,改正違法行為;逾期仍不改正的,依法實施強制拆除,努力最大限度以最少成本修復被損害的社會法律關係。

其次,在依法實施強制拆除行為時,亦應尊重當事人合法的財產權利,負有對被拆除違法建築內的合法財產,承擔清點登記及妥善保管、移交之義務,否則即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二、強拆可以請求行政賠償的範圍

如果徵收人與被徵收人就房屋徵收補償問題未達成補償協議,亦未作出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情況下,將被徵收人房屋強制拆除,該行為致使被徵收人的實體財物已經滅失。面對這種情況,被徵收人可以主張國家賠償來救濟。

其中可以請求行政賠償的範圍包括:房屋價值損失、被損壞的物品及房屋裝修損失、因強拆造成的租房的租金和搬遷安置費用等。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權造成損害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應當返還的財產損壞的,能夠恢復原狀的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按照損害程度給付相應的賠償金;應當返還的財產滅失的,給付相應的賠償金;對財產權造成其他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房屋被強拆後,當事人應當立即採取法律維權,及時報警,也可以向公安機關提出保護申請,同時還應該要求公安機關行使職權,追究違法犯罪者的刑事責任,在過程中要對回執或者公安機關的書面答覆材料進行及時儲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