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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強拆損失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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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違法強拆損失怎麼處理?

違法強拆損失怎麼處理?

違法強拆損失可以協商按照協議賠償,也可以起訴到法院處理,一般情況下賠償不應低於補償,不應低於當事人可獲得的徵收安置補償利益。也就是說,被徵收人獲得的行政賠償數額不應低於補償時被徵收人房屋的市場價,且可獲得的賠償有房屋價值的損失、被損壞物品的損失、房屋裝修的損失以及搬遷、臨時安置補償的損失。具體賠償專案有:

1、被徵收固定資產價值的補償費用,包括:無法搬遷的土地、房屋、廠房、辦公樓等建築物和地上附著物,以及確因搬遷而發生損失的機器裝置而產生的補償等;

2、因徵收造成的搬遷和臨時安置補償費用,包括搬遷前期費用和搬遷過程中發生的停工費用、機器裝置除錯修復費用以及物資的拆卸、包裝和運輸、解聘員工補償費等費用;

3、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用,以實際情況而定,一般既包括實際經營損失,也可酌情包括預期經營損失;

4、基於拆遷政策發生的獎勵費用,包括速遷費、拆遷獎勵費等。

二、強拆賠償的有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第八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享有陳述權、申辯權;有權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因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強制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人民法院在強制執行中有違法行為或者擴大強制執行範圍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

第四十四條對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第四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二)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三)違法徵收、徵用財產的;

(四)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九條 賠償義務機關有本法第三條、第四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賠償。

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也可以在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時一併提出。

對於強拆的行為,是需要根據實際造成的損失來賠償的,但如果該強拆的建築本身就是屬於不合法的,那麼是無法獲得賠償的,具體情況下可以根據法院的判決處理情況來進行合法的認定,避免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