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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拆物品損失如何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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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對物品損失承擔賠償的責任。在有證據顯示物品的價值和數量時,以認定的結果進行補償,但是在沒有相反證據證明這些物品不存在的情況下,法院應當對被拆遷人主張的屋內物品種類、數量及價值予以認定。對於被拆遷人主張的受損物品價值超出市場正常價格範圍,一般為被拆遷人主張的受損物品合理價值的60%。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徵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徵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強拆物品損失如何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