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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建被強拆裡面的物品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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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違建被強拆裡面的物品如何處理?

違建被強拆裡面的物品如何處理?

違建被強拆裡面的物品需要由違建者及時的轉移,對違章建築進行強制拆除前,應該通知違章建築的建設人自行拆除,如果在期限內不自行拆除的,有關部門應該通知強制拆除的期限,房屋內的物品不轉移的,由當事人承擔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五條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六十八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後,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採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二、強拆房屋是否構成刑事犯罪?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三十條的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徵收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中不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的規定“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並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違反本法規定,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損失的,依法給予賠償。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可見如未履行法定徵收程式給予強制執行的拆遷案件均應進入司法審查程式,如構成犯罪應予以刑事立案

綜合上面所說的,違建被強拆那麼只要走正規的流程就是屬於合法的,在通知被強拆之後,那麼房子裡面的物品就需要在規定的時間之內轉移,如果不轉移的話,那麼所承擔損失就會由違建者進行承擔,所以,自己的權益就一定要懂得自己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