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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強拆中對於不配合的人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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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法強拆中對於不配合的人應如何處理?

合法強拆中對於不配合的人應如何處理?

應當報警,由警察對其進行罰款或者是拘留,如果是不配合的人的行為屬於犯罪行為的,公安機關在偵查結束之後應當移交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儲存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週轉用房的地點和麵積等材料。

即當事人一方未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申請複議或提起訴訟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可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拆遷人已對被拆遷人貨幣補償或提供安置用房、週轉用房的,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行。

二、合法強制拆遷的救濟方法有哪些?

違建人不同意強拆的可以上訴處理,對於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對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被拆遷人的房屋被合法強拆,可以按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程式提出執行異議,法院會就此執行異議進行審查或舉行聽證,並最終作出裁定。

合法強拆因遵循法定的程式。合法強拆的法律程式具體體現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中。按照該解釋的規定,強拆作為具體行政行為,執行的形態有兩種情形:一種是非訴執行,一種是訴訟執行。對應有兩種程式。而非訴執行就是行政機關申請強拆及權利人。

三、非法強制拆遷的救濟方法有哪些?

一般維權方式如下:

1、在面臨非法侵害威脅時,正式書面向當地公安機關提出保護請求,並保留送達回執。

2、在遭受侵害時立即報警求助。

3、在被侵害之後要求立案偵查,追究侵權人的刑事責任。

4、在適當時機向法院提出行政不作為的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

5、訴訟不是目的是手段,通過訴訟的方式推動糾紛的解決,取得合理的補償。

執法機關在拆除違章建築之前,應當進行調查取證,並通知違章建築人進行申辯等,此外,如果拆遷後可能對社會造成影響的,還應當舉行相應的聽證會,之後,執法機關才能作出拆除違章建築的決定,如果是違章建築人不服拆除決定的,可以申請行政複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