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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建到底如何才能強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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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違建到底如何才能強拆?

違建到底如何才能強拆?

違建要想強制性拆除的話,那麼首先是需要經過法庭當中所規定的特定程式。

1、案件受理登記;

2、現場勘察記錄;

3、簽發《停工(核查)通知書》(應註明:A、上述行為書面說明;B、本人身份證明材料;C、房屋相關材料);

4、填寫《 案件立案審批表》(籤承辦人意見及依據,然後交領導審批同意後做調查筆錄);

5、做《調查詢問筆錄》(相關說明:A、這個日期那一天不確定,要看當事人配合情況決定。B、做現堪和筆錄時,首先亮明身份,由兩人以上執法,宣佈執法依據;C、內容要具備以下幾個要素:房屋所有者是誰,違建的出資建設者是誰,房屋開工日期,房屋所處位置,工程進度,房屋面積、結構(分磚混、磚木、鋼架、簡易棚亭披屋),工程造價,完工時間,所作用途,問清是否辦理建房手續,告知其違法行為,違反什麼法律條款,當事人確認筆錄內容,請當事人簽名,並緊頂內容下格簽名);

6、給規劃部門發商請函,認定是違法建築;

7、填寫《案件處理審批表》 (承辦人意見及依據,報領導審批);

8、簽發《限期拆除告知書》,限期在何年月日前自行拆除違法建築,限期日期根據房屋面積,結合裁量權決定,並告知其陳述、申辯權;

9、 送達回證;

10、限期拆除到期後去核查,填寫《核查情況登記表》;

11、填寫《拆除違章建築工作單》,將《拆除違章建築工作單》報區政府備案;

12、簽發《強制拆除決定書》(告知其三個月內的行政複議、訴訟期);

13、簽發《履行行政決定催告書》,限其在7天內自覺履行行政決定;

14、送達回證(限期拆除決定書、履行行政決定催告書可以一次性同時送達);

15、7天后去核查,填寫《核查情況登記表》;

16、簽發《 強制執行決定書》,告知其三個月內的行政複議、訴訟期;

17、送達《強制執行決定書》;

18、張貼《強制拆除公告》(限其七日內自行拆除,離發《強制執行決定書》1個月);

19、擬定強拆方案,組織強制拆除 製作強拆現場筆錄,此時離發《強制執行決定書》三個月後,達到行政複議、訴訟期時間要求。

二、違建的相關法規是什麼?

《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條依照本法規定,責令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必須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對繼續施工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有權制止。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對責令限期拆除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責令限期拆除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八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後,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採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強制性拆除對於普通老百姓來說實際上是不陌生的,因為有很多的人會面臨著強制拆除違法建築物,這是可以強制拆除的,但必須首先經過合法的責令限期拆除的程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