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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拆違章建築違反如何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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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強拆違章建築違反如何追究責任?

強拆違章建築違反如何追究責任?

行政機關拆除違法建築是要依據相關的法規來進行,如果說行政機關違法拆除建築的話,此時行政機關有賠償的責任。在執行中或者執行完畢後,據以執行的行政決定被撤銷、變更,或者執行錯誤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退還財物;不能恢復原狀或者退還財物的,依法給予賠償。

行政機關違法作出的行政行為,給行政相對人帶來損失的,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國家賠償是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行使國家管理職權的過程中,因違法給公民。法人造成損害、承擔責任並給予經濟賠償的制度。如果因行政機關的不法侵害造成了損失,公民、法人可以通過三種途徑提出賠償請求:一是先直接向行政機關提出;二是在申請行政複議時一併提出;三是在提起行政訴訟時一併提出。賠償的範圍由國家賠償法作出了具體規定。

在申請行政複議時一併提出賠償請求的,與先直接向行政機關提出賠償請求不同:

首先,受理賠償請求的是行政複議機關,一般是賠償義務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

其次,賠償的決定是由行政複議機關在作出撤銷、變更具體行政行為或者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決定的同時作出,而不是由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決定。它們的相同點是:最後都要由賠償義務機關做出賠償。

二、違章建築強拆的法律程式

強制拆除違章建築物是要按照一定的程式來辦理,因為不是每一處的違章建築都需要拆除的方法來進行,而且不按程式辦理,容易引發很多社會問題。因此,需要歷經以下程式:

(1)首先是行政處罰程式

調查核實→下達《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通知書》→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築物決定書》。

(2)決定書確定的限期屆滿,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進入執行程式

發出《催告書》催告當事人履行行政決定的義務→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仍未履行的,作出《強制拆除決定書》→送達當事人→公告《強制拆除決定書》,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且經公告仍未拆除的,鄉鎮政府自行組織,實施強制拆除。

如果被拆除人不積極配合強制拆除任務,整個強制拆除的法律過程歷經的時間大概在6個月左右。

那麼合法的拆遷程式是首先要調查核實,然後下發《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築物決定書》,期限屆滿當事人還沒有拆除的,那麼行政機關就可以啟動執行程式,行政機關在這個時候下發《催告書》,當事人繼續不履行的,行政機關開出《強制拆除決定書》並規定時限讓當事人拆除或者上訴,時限一到當事人不拆除也不上訴的,行政機關就會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