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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認定違建強拆有什麼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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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認定違建強拆有什麼手續?

如何認定違建強拆有什麼手續

第一步:國土資源部門的立案登記及調查

房屋土地一般涉及的都是政府國土資源部門,也只有經過國土資源部門的調查才能做出結論。為了保證公正性,行政機關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還得保證執法人員不少於兩人。

第二步:當事人進行陳述和申辯,法律規定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

對於“違建”的認定,行政機關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未經這一程式,收到的“限期拆除通知”都是違法的,我們可以通過法院訴訟的方式確認違法或予以撤銷。

第三步:調查終結,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根據我國《城鄉規劃法》的規定,政府對違法建築調查取證後,不違反城鄉規劃但沒有辦理規劃建設審批的建築,可以要求限期改正及罰款,補辦相關行政許可手續;嚴重影響城鄉規劃的建築,作出《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築決定書》。

二、哪些情況屬於違建?

違建指的是違反了法律法規所建造的建築物,根據房屋實際情況,具體可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2、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

3、臨時建築建設後超過有效期未拆除;

4、在政府依法釋出徵收決定、擬徵收決定公告、補償安置方案後搶建、新建、翻建的房屋;

5、在集體土地的農用地或者承包地上建房,未經過審批,改變土地使用性質。

需要注意的是,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故在行政複議和訴訟期間,政府是無權進行強拆的。

現在經常會發生違建強拆的事情,導致被拆遷人和拆遷實施人鬧的挺不愉快的,有的甚至因為衝動的行為觸犯了法律,而被追究刑事責任,所以在遇到這種情況時要避免衝動理智的處理,可以通過法律的途徑來解決處理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