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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拆後的法定訴訟時效是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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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強拆後的法定訴訟時效是如何規定的?

強拆後的法定訴訟時效是如何規定的?

強拆後的法定訴訟時效超過兩年的法院就不會受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四十六條規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房屋被違法強拆了怎麼辦

非法強拆的一般維權方式如下:

1、在面臨非法侵害威脅時,正式書面向當地公安機關提出保護請求,並保留送達回執。

2、在遭受侵害時立即報警求助。

3、在被侵害之後要求立案偵查,追究侵權人的刑事責任。

4、在適當時機向法院提出行政不作為的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

公安機關行政不作為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主要法律依據有:

《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覆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該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或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造成損害的,有權請求賠償”。

《人民警察法》第二條規定,人民警察的任務之一是“保護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財產、保護公共財產”。

國家賠償法》第四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三)違法徵收、徵用財產的;(四)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最高法院於2001年6月26日在《關於公安機關不履行法定行政職責是否承擔行政賠償責任問題批覆》中明確規定,“由於公安機關不履行法定行政職責,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遭受損害的,應當承擔行政賠償責任” 。

5、訴訟不是目的是手段,通過訴訟的方式推動糾紛的解決,取得合理的補償

綜上所述,對於強拆後的法定訴訟時效的規定是超過兩年的法院不會再受理,而如果提起行政訴訟的,一般訴訟期限為六個月,而且也要儘早的委託律師介入,才能讓當事人掌握主導權,儘早的幫助政府發現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