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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行提起民事訴訟時效法律中是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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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行提起民事訴訟時效法律中是如何規定的?

在現實生活中,很多事情都不是單一的存在著。同樣地,在司法實踐的過程中會發現,很多案件都不是單一的案件,有時候刑事案件中會夾雜著民事案件,有些情況是可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但是有些情況卻必須得另行提起民事訴訟。那麼另行提起民事訴訟時效法律中是如何規定的?下面本站為大家詳細介紹一下。

一、另行提起民事訴訟時效法律中是如何規定的?

在刑事案件的訴訟中沒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在刑事判決書生效後可以提起民事訴訟。具體的期限要看請求的性質,屬於一般的財產權的時效為二年內,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是一年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如何選擇另行提起民事訴訟還是附帶民事訴訟?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缺點是法院不會支援精神損害賠償。因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問題的規定》“對於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精神損失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根據最高院於2000年12月4日頒佈的《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問題的規定》以及《關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訴訟問題的批覆》,對於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精神損失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而另行提起民事訴訟,是可以提起精神損害賠償的。

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有哪些範圍?

《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 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質損失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對於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精神損失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條 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的物質損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為已經遭受的實際損失和必然遭受的損失。

第六條 當事人在侵權訴訟中沒有提出賠償精神損害的訴訟請求,訴訟終結後又基於同一侵權事實另行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另行提起民事訴訟時效法律中是如何規定的?從上文可知,另行提起民事訴訟時效遵循《民法通則》中的規定。具體民事訴訟時效要看是什麼案件,另外重要一點就是學會選擇要另行提起民事訴訟還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為自己爭取最大的利益。法律依法保障每個公民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