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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一般訴訟時效是如何規定的

訴訟仲裁法規 閱讀(8.36K)

我國的民法典對於我國的民事法律體系的整體構架有著非常重要的意義,民法總則當中的很多法條都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和科學性的,可以說在市場、政府機關和公民個人等各方面都充分的保護到了各方的權益,民法總則當中對訴訟時效的問題有很多新的規定。那麼,民法總則一般訴訟時效是如何規定的?

民法總則一般訴訟時效是如何規定的

一、民法總則一般訴訟時效是如何規定的?

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該法規相對於民法通則訴訟時效的規定:

訴訟時效新增:

一是將現行民法通則規定的二年一般訴訟時效期間延長為三年,以適應社會生活中新的情況不斷出現,交易方式與型別不斷創新,權利義務關係更趨複雜的現實情況與司法實踐,有利於建設誠信社會,更好地保護債權人合法權益。

二是增加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後訴訟時效的特殊起算點,給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成年後提供尋求法律救濟的機會,保護未成年人利益。

二、訴訟時效中止和訴訟中斷的情形

實務中,還要注意訴訟時效中止和中斷的情形!

訴訟時效中止

1、中止,就是停止了繼續計算。

訴訟進行期間,因為發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暫時停止計算訴訟實效期間,等到中止的事由消除後,訴訟實效繼續計算。

2、訴訟時效中斷

中斷,就是斷了重新計算。

訴訟進行期間,因為發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已經經過的時效統統無效,等到中斷的事由消除後,訴訟實效重新計算。

一般的訴訟時效其實是指我國民眾在請求民事法庭來保護自己的各種民事權利的這種情況,所以絕大多數的民事糾紛的訴訟時效被規定的都是三年。但是某些情況比較特殊的訴訟時效有一年的,新民法總則當中專門將未成年人被強姦的訴訟時效進行了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