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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訴訟時效民法總則是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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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訴訟時效民法總則是如何規定的?

民法總則是今年新頒佈的法規,預計在今年十月份開始實施。該法規在民法通則的基礎上做了一些修正、刪減、增加。修正的內容有很多,其中包含一般訴訟時效的規定。一般訴訟時效民法總則是如何規定的,又該如何適用呢?現在就來一起了解下吧。

一、民法總則關於一般訴訟時效的規定

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該法規相對於民法通則訴訟時效的規定:

訴訟時效新增:

一是將現行民法通則規定的二年一般訴訟時效期間延長為三年,以適應社會生活中新的情況不斷出現,交易方式與型別不斷創新,權利義務關係更趨複雜的現實情況與司法實踐,有利於建設誠信社會,更好地保護債權人合法權益。

二是增加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後訴訟時效的特殊起算點,給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成年後提供尋求法律救濟的機會,保護未成年人利益。

二、訴訟時效中止和訴訟中斷的情形

實務中,還要注意訴訟時效中止和中斷的情形!

訴訟時效中止

1、中止,就是停止了繼續計算。

訴訟進行期間,因為發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暫時停止計算訴訟實效期間,等到中止的事由消除後,訴訟實效繼續計算。

2、訴訟時效中斷

中斷,就是斷了重新計算。

訴訟進行期間,因為發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已經經過的時效統統無效,等到中斷的事由消除後,訴訟實效重新計算。

我們知道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再提起的訴訟,一般是沒有勝訴的概率的。國家立法部門作出此項修正的目的,是處於社會環境情況不斷變化的考量。受害人應當在受到侵害後三年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