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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民法總則產品訴訟時效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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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民法總則》同時廢止。

如何理解民法總則產品訴訟時效的規定?

我們都知道,現在市場產品魚龍混雜,有很多產品質量不合格。當因產品問題導致他人財產或人身受損時,產品製造者、銷售者或相關責任人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當決定走訴訟程式時,首先要確定訴訟時效問題。那麼你知道如何理解產品訴訟時效的規定嗎?下文將為您詳細介紹,一起來看看吧。

一、如何理解產品訴訟時效的規定

《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時起計算。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請求權,在造成損害的缺陷產品交付最初消費者滿十年喪失;但是,尚未超過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二、產品責任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二條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零三條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請求賠償。

產品缺陷由生產者造成的,銷售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追償。

第一千二百零四條  因運輸者、倉儲者等第三人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賠償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第一千二百零五條  因產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生產者、銷售者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零六條  產品投入流通後發現存在缺陷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及時採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等補救措施;未及時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補救措施不力造成損害擴大的,對擴大的損害也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據前款規定採取召回措施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負擔被侵權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費用。

第一千二百零七條  明知產品存在缺陷仍然生產、銷售,或者沒有依據前條規定採取有效補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以上就是對於產品訴訟時效規定的詳細解釋。當產品侵權導致您的人身、財產或精神受到損害時,您有權向相關責任人提出損害賠償的請求。若雙方協商不成,您可以走司法程式,提起訴訟。但一定要注意訴訟時效的問題。如有疑問,請諮詢本站線上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