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徵地拆遷>土地承包>

土地使用權出讓和租賃的區別是什麼?

土地承包 閱讀(1.6W)

一、 土地使用權出讓和租賃的區別是什麼?

土地使用權出讓和租賃的區別是什麼?

第一,所處的土地市場不同。國土地租賃屬於土地一級市場;土地使用權出讓屬於土地二級或者三級市場。

第二,法律關係主體不同。土地租賃的主體是土地所有者與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權出讓是在土地使用者之間進行,其主體——出讓人是通過劃撥、出讓(或轉讓)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受讓人;承租人為取得一定年限的土地及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的全部或者一部分的使用權,並定期向出讓人支付租金的行為主體。

第三,土地使用者的權益不同。土地租賃,承租人取得承租土地使用權。承租人在按規定支付土地租金並完成開發建設後,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或根據租賃合同約定,可將承租土地使用權轉租、轉讓或抵押。承租土地使用權轉租、轉讓或抵押,必須依法登記。承租土地使用權的轉租。承租人將承租土地轉租或分租給第三人的,承租土地使用權仍由原承租人持有,土地承租人與第三人建立了附加租賃關係,第三人取得土地的他項權利。

二、土地使用權租賃的法律特徵

用於出租的地塊必須符合有關法律規定的條件,土地使用權出租必須設定在法律允許的地塊上,如出讓、轉讓土地使用權等有償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符合條件的可以出租,劃撥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不得擅自出租。

1、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出租條件出租的條件是出租人對土地的開發必須達到法律規定的或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標準。

2、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出租條件劃撥土地使用權一般不得出租,符合下列條件的,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准,其劃撥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可以出租:

1)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

2)領有國有土地使用證。

3)具有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合法的產權證明。

4)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3、土地使用權出租應當簽訂租賃合同

4、土地使用權出租雙方當事人只是就使用土地達成協議

5、土地使用者出租土地使用權須依法申請

6、土地使用者需要出租土地使用權的,必須持有國有土證以及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產權證明等合法證件,向所的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7、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隨之出租

8、出租土地使用權,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隨之出租;出租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使用權,其使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出租。

土地使用權是可以作為所有者的財產進行處理的,所以是可以進行合法的出讓或者租賃處理,特別是國家對需要對相關地塊進行土地開發和利用時,是可以向土地管理部門提出合法的認定的,具體情況下應當結合實際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