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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權變更稅都有哪些具體的稅種

土地承包 閱讀(2.53W)

土地使用權是所有人對土地使用的許可權,所有人通過對所有土地行使使用權獲得收益,土地使用權是可以變更的,所有人對其所有的土地進行所有權進行變更是有相應的法律規定的,在土地所有權變更的過程中是要繳納一定的變更稅的,那麼土地使用權變更稅都有哪些方面小編對此進行了整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稅的徵收也是國家對於土地使用權變更的一種法律認可。

土地使用權變更稅都有哪些具體的稅種

土地使用權變更稅:

一、出讓方

1、營業稅

根據2003年1月15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關於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第三條第二十款之規定,單位和個人受讓的土地使用權,以轉讓土地使用權取得的全部收入減去土地使用權的購置或受讓原價後的餘額為營業額,按照5%的稅率徵收營業稅。

2、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以上述營業稅額為計稅依據,分別按照5%(納稅人在縣城、鎮的)和3%的稅率徵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3、土地增值稅

根據《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行為,以轉讓土地使用權取得的全部收入減去法定的扣除額後的餘額為土地增值額,按照累進稅率徵收土地增值稅。

4、企業所得稅

按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以轉讓土地使用權取得的全部收入減去土地使用權的購置或受讓原價、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和土地增值稅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一般按照2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5、印花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屬於產權轉移書據,以合用中的金額為計稅依據,按5‰的稅率徵收印花稅。

二、受讓方

1、城鎮土地使用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規定,凡在城市、縣城、建置鎮、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應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86號)規定: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以納稅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平方米)為計稅依據,按一定的稅率按年繳納。

2、印花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屬於產權轉移書據,以合用中的金額為計稅依據,按5‰的稅率徵收印花稅。

3、契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第三條規定,土地使用權的轉讓,以成交價格為計稅依據,以3%稅率徵收契稅。

綜上所述,土地使用權變更稅是國家對土地使用權變更徵收的一種賦稅,這也是國家對土地使用權變更的法律認可的一個發麵,只有繳納了土地使用權變更稅才能確定土地使用權的變更手續,才能取得變更後的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變更稅分由出讓方和受讓方分別繳納各自應該繳納的稅種,對土地變更進行徵稅也是對土地所有權的一種法律保護,本站對於土地使用權的變更能夠給出相關的法律幫助,有利於雙方更好的繳納變更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