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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權主體變更限制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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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的土地所有權屬於國家所有,而使用權可以通過出讓或轉讓的方式獲得,但是土地的使用權人拿到土地的使用權後如果無力開發或不再具有原定需要是否可以將其使用權轉讓給他人呢,這就需要我們來了解一下土地使用權主體變更限制條件有哪些的問題了。

土地使用權主體變更限制條件有哪些?

土地使用權主體變更限制條件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相關條款規定:

第十九條: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讓的行為,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

第二十條:土地使用權轉讓應當簽訂轉讓合同

第二十一條: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登記檔案中所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

第二十二條:土地使用者通過轉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其使用年限為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後的剩餘年限。

第二十三條: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隨之轉讓。

第二十四條: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該建築物、附著物使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者轉讓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時,其使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但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作為動產轉讓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轉讓,應當按照規定辦理過戶登記。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分割轉讓的,應當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准,並依照規定辦理過戶登記。

第二十六條:土地使用權轉讓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的,市、縣人民政府有優先購買權。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市場價格不合理上漲時,市、縣人民政府可以採取必要的措施。

第二十七條:土地使用權轉讓後,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的,依照本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辦理。

土地使用權主體變更限制條件有哪些?通過土地使用權轉讓暫行條例相關條款規定可知,如果土地使用權人拿到土地使用權後未按合同約定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也就是說不符合此條件的,將無法變更土地使用權主體。而對於符合此限制條件的,按照轉讓流程辦理就可以了。如果想要了解土地使用權的變更流程的,請登陸本站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