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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稅稅類資源稅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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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使用稅稅類資源稅有哪些

土地使用稅稅類資源稅有哪些

根據定義可知,城鎮土地使用稅屬於資源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是以開徵範圍的土地為徵稅物件,以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標準,按規定稅額對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徵收的一種資源稅。

行為稅類也稱為特定行為目的稅類,它是國家為了實現某種特定的目的,以納稅人的某些定行為為課稅物件的稅種。開徵行為稅類的主要目的在於國家根據一定時期的客觀需要,限制某些特定的行為。這類稅收的特點是:徵稅的選擇性較為明顯,稅種較多,並有著較強的時效性,有的還具有因時因地制宜的特點。我國現行的屠宰稅、筵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印花稅契稅、土地增值稅、耕地佔用稅都屬於這類稅收。

二、徵收標準:

土地使用稅,是指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以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依照規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征收的一種稅賦。由於土地使用稅只在縣城以上城市徵收,因此也稱城鎮土地使用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根據實際使用土地的面積,按稅法規定的單位稅額交納。其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城鎮土地使用稅額=應稅土地的實際佔用面積×適用單位稅額

一般規定每平方米的年稅額,大城市為0.50~10.00元;中等城市為0.40~8.00元;小城市為0.30~6.00元;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為0.20~4.00元。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均採取按年徵收,分期交納的方法。

國務院於2006年12月30日重新修訂、公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並自2007年1月1日起執行。此次修訂的主要內容為:一是將稅額幅度提高兩倍;二是將徵稅物件擴大到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外籍個人。開徵土地使用稅,有利於進一步增加地方財政收入,完善地方稅體系,鞏固分稅制財政體制;有利於促進合理、節約使用土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益。

城鎮土地使用稅採用定額稅率,即採用有幅度的差別稅額,按大、中、小城市和縣城、建制鎮、工礦區分別規定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稅年應納稅額。具體標準如下:

1、大城市1.5元至30元;

2、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3、小城市0.9元至18元;

4、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元至12元。

三、免徵土地使用稅的情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六條規定,下列土地免繳土地使用稅:

1、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

2、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蹟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

6、經批准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繳土地使用稅5年至10年;

7、由財政部另行規定免稅的能源、交通、水利設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綜上所述,土地使用稅稅類資源稅的劃分是毫無疑問的,對此,我國也是有法律規定了土地使用稅是資源稅的一種。另外,在進行繳納土地使用稅的時候,如果是符合相關的條件,常見的有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等情況,是可以進行免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