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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撤銷國有土地證不服申請行政複議的時效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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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複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

對撤銷國有土地證不服申請行政複議的時效是多久

行政複議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在六十日內要完成整個的複議工作。依照行政複議法,受理之日即指應當履行行政複議職責的行政機關收到行政複議申請書或接受申請人申請之日。在這六十天期限中,行政機關要完成受理、要求被申請人答覆、審查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據和證據、查清事實和依據、提出處理意見並完成文字報告、行政首長決定或集體討論後作出決定等工作內容,並最終對原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和公正適當作出結論。

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期間的六十日,不按工作日計算,具有不間斷性,所以節假日在期間中間的並不扣除。根據行政複議法的規定,行政複議期間的計算依照民事訴訟法關於期間的有關規定執行,沒有將諸如春節、勞動節、國慶節、星期六和星期日等節假日和公休日排除於期限之外,只是規定期間最後一日為節假日的,以節假日之後第一日為期間屆滿之日。

2、法律規定的行政複議期限少於六十日的除外。

其他單行法律中規定的行政複議期限少於六十日的,應按該單行法律具體規定的期限辦理。例如,外國人出入境管理法第五十條規定,被處罰人對公安機關的罰款、拘留不服的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可以通過裁決機關或者直接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訴,上一級公安機關自接到申訴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最後裁決,這種對申訴的裁決即為複議,而其期限為十五天。

3、行政複議期限可以適當延長。

由於案件本身情況複雜,如涉及的問題多,有較多實質性問題需要研究或更多的時間方能搞清,以及其他一些在法定期限內無法完成又必須完成的工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複議決定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並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天。

這就是說,行政複議期限如果確實需要延長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也可以適當延長,但是延長的期限可以是五天、十天,也可以是十五天。二十五天,但不得多於三十天;而且只能延長一次,不得多次延長,防止變相延長法定的行政複議期間。凡是延長複議期限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如果列有第三人亦應予以通知。通知應說明理由、確定延長的期限。對於依法延長期限的行為,當事人不得提出質疑,因為他是複議工作中的一個具體環節,並非最終結果,如果超過延長期未作決定,才能適用本法有關逾期不作決定的規定。

所以對撤銷國有土地證不服申請行政複議的時效要根據具體的實際情況來看,正常情況是在60天內提出對應的申請的,但是如果有特殊的情況那麼對應的申請時間也可能會有所延長,如果過了申請有效期,那麼就無法在進行行政複議的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