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行政>行政訴訟>

不服行政複議決定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行政訴訟 閱讀(1.98W)

一、不服行政複議決定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不服行政複議決定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不服行政複議起訴的期限是十五日。具體計算方式是:當事人不服複議決定的,應當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或複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受理起訴並在五日內進行審查,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四條

對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先向行政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四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複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複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以申請行政複議嗎?

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以申請行政複議。根據我國《行政處罰法》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所給予的行政處罰,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行政機關違法給予行政處罰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提出賠償要求。

三、提起行政訴訟的流程是怎麼樣的?

行政訴訟案件的處理流程:

1、行政訴訟是當事人不起訴,人民法院不能主動受理;

2、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受理。經審查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在法定期限內裁定不予受理;

3、人民法院審理的主要內容是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

4、做出判決。

綜合上面所說的,提起行政訴訟是屬於公民所擁有的權利,如果對複議機關的決定不服,那麼就需要在收到決定書的十五天之內提出來,同時還需要有相關的證明材料,這樣才能保障到法院可以受理自己的請求,所以,不同的情形會做出不同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