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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派出所不履職申請行政複議的時效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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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服派出所不履職申請行政複議的時效是多久

不服派出所不履職申請行政複議的時效是多久

不服行政決定,申請行政複議時限為60日,提起行政訴訟的期限為6個月,這些在處罰決定書中均會載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超過行政複議期限就不能再申請複議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二、行政複議機關有哪些

(一)向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

(二)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市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當事人可以作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複議。比如,要對縣公安局的決定申請行政複議,當事人可以找縣政府,也可以找上一級公安部門。

(三)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當事人可以作出選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由國務院依法作出最終裁決。

(四)對海關、金融、國稅、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複議。

所以如果對有關部門的處理結果不服的話可以在規定的有效期內向有關行政部門提出行政複議,其前提是需要準備好相關的申請材料以及證據之類的東西,來證明自己的主張,否則的話就算是提出了複議,最後的結果也可能對自己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