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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的處理

土地承包 閱讀(1.51W)
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的處理
隨著人們法律維權意識的增強,以及農村徵收徵用土地的情況增多,關於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糾紛一時間出現了很多。
土地經營權糾紛解決的依據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對土地權屬糾紛的解決途徑進行明確的規定,先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糾紛的處理途徑,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調解或者協商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如果是土地經營權的權屬發生糾紛,管轄部門為國土部門、縣級以上政府、有管轄權的法院。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先行由縣級國土部門調查、調解,如果能協商解決是最佳的解決辦法,可以解決定紛止爭,節省人財物力,協商不成的,由縣級政府進行裁決,對政府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解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條
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
當事人不願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十二條
當事人對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