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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怎麼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的規定:

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怎麼處理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由此可知,當家庭成員之間土地使用權產生爭議,應當由人民政府處理,法院不能越俎代庖,用審判權替代行政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