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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行政答辯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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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行政答辯狀

在土地承包經營權發生糾紛的時候,如果被告收到原告要求被告承擔賠償或者解除合同的訴訟請求,那麼作為被告,關於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行政答辯狀要怎麼寫,有什麼需要注意的地方。本站為你解答。

一、簡要說明原告上訴被告的情況

原告提出什麼理由要求被告承擔賠償,提出的理由是否基於事實,提出的賠償金額和方式是什麼,以及是否還提出瞭解除合同。

二、說明原告要求被告承擔賠償是否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

原被告簽訂合同以後,被告是否按照合同的約定,承擔自己的責任,履行自己的義務,是否有發生違約或侵犯原告造成原告損失的事。原告在訴狀中提出要求被告賠償事宜,是否可以提供相關證據證明被告如何管理不善,以及損失是怎麼樣計算得來的,是否能提供證據證明被告的管理不善與原告的提出的要求賠償的損失二者之間的因果關係。因此,如果都是否定的,那麼可以請求法庭駁回原告這一完全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的訴求。

三、被告保留起訴原告要求賠償的權利。

原告在履行合同中違約,造成被告極大的損失,被告保留起訴原告要求其賠償的權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條 :“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第五十四條:“發包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承擔停止侵害、返還原物、恢復原狀、排除妨害、消除危險、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產經營自主權”。

四、是否駁回原告要求與被告解除合同的訴訟請求。

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理由是否有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二十四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當事人請求終止承包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允許:(1)承包合同中約定的終止或者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的;(2)承包人在承包期內因健康原因喪失承包能力或者死亡,繼承人無力承包或者放棄繼承,且又不進行轉讓、轉包和入股的; (3)因一方不履行承包合同約定的義務,致使承包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4)承包經營耕地的承包人棄耕拋荒的;(5)承包方進行破壞性或者掠奪性生產經營,經發包方勸阻無效的;(6)承包方隨意改變土地用途,經發包方勸阻無效的。”被告是否違反上述的規定或者是否違反合同的約定,原告的訴求是否有法可依。

以上是關於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行政答辯狀如何寫的解答。在答辯狀中要重點說明原告提出訴訟請求的是否有事實根據以及法律根據,被告是否按照合同辦事,有沒有違約行為發生,是否違反雙方簽訂的合同約定,這些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衡陽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