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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轉讓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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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村土地轉讓條件是什麼?

農村土地轉讓條件是什麼?

農村土地轉讓是指農村家庭承包的土地通過合法的形式,保留承包權,將經營權轉讓給其他農戶或其他經濟組織的行為。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條件有:

1.轉讓方必須有穩定的非農職業或者有穩定的收入來源。土地承包經營權是農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只有農民可以完全不依土地為生活來源的時候,才允許其轉讓。其限制承包方不得隨意轉讓的目的是保障承包方的基本生活來源,使耕者有其田。

2.須經發包方同意。規定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要經發包方同意,而不像轉包、出租和互換土地承包經營權,只需要向發包方備案即可。這是因為一方面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使得原承包關係終止,發包方與受讓方要確立新的承包關係。因此發包方必須審查轉讓方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後是否有非農職業或穩定收入來源;審查受讓方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土地承包主體資格,是否具有承包經營能力,直接關係到承包合同的履行。

3.受讓方應當是從事農業生產的農戶。即一是受讓方必須是農戶,二是受讓方受讓承包經營權後必須從事農業生產,不得從事非農建設。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41條規定:“承包方有穩定的非農職業或者有穩定的收入來源的,經發包方同意,可以將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給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農戶,由該農戶同發包方確立新的承包關係,原承包方與發包方在該土地上的承包關係即行終止。”

二、農村土地使用權如何登記?

農村村民的宅基地申請經縣(市)人民政府批准後,應當自收到批准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集體土地使用權登記,由縣(市)人民政府頒發《集體土地使用證》。

由於住宅轉讓、繼承等原因造成集體土地使用權變更的,當事人應當自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集體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由縣(市)人民政府換髮《集體土地使用證》。

集體土地使用權被收回的,當事人應當自接到縣(市)人民政府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集體土地使用權登出登記,由縣(市)人民政府進行登出登記,收回原宅基地使用權人的《集體土地使用證》。

農村土地使用權如果符合相應的條件可以進行相應對的轉讓,轉讓之後可以進行土地使用權轉讓的登記,並且頒發相關的證件,如果將要變更土地的使用權,可以進行申請並且換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