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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收回集體土地的情況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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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村收回集體土地的情況有哪些?

農村收回集體土地的情況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報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

(一)為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銷、遷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項規定收回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二、什麼是集體土地使用權?

是指依照法律規定的方式所取得的對除國有土地之外的集體土地的開發、利用的權利。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於集體所有。

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可分為農用土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和建設用地使用權。

1.農用土地使用權

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個人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土地使用權。

2.宅基地土地使用權

是指農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土地上建造個人住宅的權利。宅基地的使用僅限於村民建造個人住宅,包括住房以及與村民居住生活有關的附屬設施,如廚房、院牆等。宅基地使用權實行“一戶一宅”制和麵積限額制,經鄉(鎮)人民政府稽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3.建築用地使用權

是指依法取得的利用土地營造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建設的權利。建設用地使用權分為國有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和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國有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一般以有償使用或劃撥方式取得。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一般只能由本集體及其所屬成員擁有。

農村的土地所有權都在集體那裡,因此,當集體想要收回土地時也是需要國家審批的。一般情況下,如果原土地需要為當地的建設做貢獻,原土地可能會被收回。如果原土地最開始批准的用途和後面使用的途徑不一樣也有可能會被收回。如果原土地要被拆遷,也會被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