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國家賠償>

哪些情況下賠償請求人申訴 | 法院不予受理?

國家賠償 閱讀(1.77W)

一、哪些情況下賠償請求人申訴,法院不予受理?

哪些情況下賠償請求人申訴,法院不予受理?

賠償請求人或者賠償義務機關申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賠償委員會駁回申訴後,申訴人再次提出申訴的;

(二)賠償請求人對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人民法院作出的決定不服,未在法定期限內向其上一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在賠償義務機關的決定發生法律效力後直接向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提出申訴的;

(三)賠償請求人、賠償義務機關對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不服提出申訴的;

(四)賠償請求人對行使偵查、檢察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主管機關、監獄管理機關作出的決定,未在法定期限內向其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或者申請複議後複議機關逾期未作出決定或者複議機關已作出複議決定,但賠償請求人未在法定期限內向複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在賠償義務機關、複議機關的相關決定生效後直接向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訴的。

二、賠償請求人可以委託哪些代理人

賠償請求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代理人代為申訴。申訴代理人的範圍包括:

(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賠償請求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三)賠償請求人所在社群、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賠償義務機關可以委託本機關工作人員、法律顧問、律師一至二人代為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