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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況下任命法院不予受理破產申請

破產清算 閱讀(1.67W)

這些情況下任命法院不予受理破產申請:
(1)債務人有隱匿、轉移財產等行為,為了逃避債務而申請破產的;(2)債權人借破產申請毀損債務人商業信譽,意圖損害公平競爭的。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應當自人民法院裁定債務人重整之日起六個月內,同時向人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提交重整計劃草案,期限屆滿,經債務人或者管理人請求,有正當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個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七十九條 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應當自人民法院裁定債務人重整之日起六個月內,同時向人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提交重整計劃草案。
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經債務人或者管理人請求,有正當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個月。
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計劃草案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止重整程式,並宣告債務人破產。

哪些情況下任命法院不予受理破產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