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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協議簽署主體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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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很多地方都會因為城市建設或者是公共基礎設施的建設進行土地的徵收,國家的法律規定了為了公共利益而計劃徵收土地是需要給被徵收的公民一定的土地補償款的,並且需要合理的進行徵收,關於土地徵收協議簽署主體有哪些接下來讓小編來告訴大家有關的法律規定。

土地徵收協議簽署主體有哪些?

一、土地徵收協議簽署主體有哪些?

《土地管理法》第53條規定,經批准的建設專案需要使用國有建設用地的,建設單位應當持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有關檔案,向有批准權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申請,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建設專案需要使用國有土地的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申請使用現有的國有建設用地,按規定,這一類只需要向當地縣、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後報縣、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即可;還有一類是申請使用國有農用地或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和農用地的,涉及農用地轉用和徵用土地的要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縣、市人民政府根據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檔案辦理建設用地手續。本案中,乙公司的申請用地則屬於後一類,即集體所有的農用地。

根據《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無論是上述哪一類用地,乙公司都應向甲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用地申請。而辦理農用地轉用和徵用土地的審批是甲縣人民政府對上級政府的事,乙公司只需按規定提供有關資料即可。用地被批准後,也由甲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通知乙公司,並負責辦理建設用地的有關手續,包括簽訂土地使用合同和收取有關費用。

土地徵收應當嚴格按照法律程式簽訂徵地補償協議,具體程式為:

市、縣國土資源局在被徵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範圍內釋出徵地通告,告知被徵用土地的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徵地範圍、面積、補償方式、補償標準、安置途徑以及徵地用途等。通告後搶栽、搶種的農作物或者搶建的建築物不列入補償範圍。

市、縣國土資源局會同被徵地所在地的鄉鎮政府就徵地通告的內容徵詢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有不同意見的應記錄在案,根據村委會或村民提出的意見分別處理並協調解決。

村委會或村民對補償標準、安置途徑、補償方式有異議的,市、縣國土資源局或被徵地所在的鄉鎮政府,應告知被徵地相對人有權提出聽證申請,並依法組織聽證。

市、縣國土資源局會同被徵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實地調查被徵土地的四至邊界、土地用途、土地面積,地上附著物種類、數量、規格等,並現場填制調查表一式三份,由國土資源局工作人員和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共同確認無誤後簽字。

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應當就協議主要內容按照村民大會或者村民代表大會議事程式等民主程式作出決議。

村委會作為被徵收主體的,簽訂協議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應當向農村村民公示徵地補償安置協議。

綜上所述,關於土地徵收協議簽署主體有哪些小編已經為大家解答了,土地徵收是必須由相關的部門進行的,並且必須要符合國家法律規定的徵收程式,要與被徵收人簽訂補償協議如果因為徵收土地發生了一些不愉快或者爭議,公民是可以增強自己的法律意識,到法院起訴的。